Investopedia 在2025年 11月21 日有這一則由Angie Mohr所寫的“Strengthen Corporate Integrity: 3 Reasons to Split CEO and Chair Roles“,探討一個持續存在又重要的治理問題。
美國所有公開發行公司都被要求設立董事會,賦予職責監督公司活動並保護公司股東利益。
董事會由主席領導,主席可以影響董事會的方向。許多公司中位居公司最高管理職位的執行長也會擔任董事長。快速成長以及創辦人仍在位的公司經常可以見到。
關於同一人擔任兩個職位是否會降低董事會效能是熱門話題,並且經常在股東大會冒出頭來。為強化公司整體誠信,把兩職位分開有一些好理由。本文探討其中三個理由。
瞭解執行長薪酬對股東的影響
高階經理人薪酬增加一般會引起公司股東注意。雖然增加薪酬是以股東獲利為代價,不過大多數股東知道具競爭力的薪酬有助於留住人才,進而帶動獲利。
然而,增加高階經理人薪酬是由董事會投票決定。因此當執行長也是董事長時,就會引發利益衝突問題,因為執行長對自己的薪酬投票。
雖然董事會或許會納入一些獨立於管理階層以外的成員(法律要求的),但董事長/執行長可能影響董事會活動,這讓董事長職位可能被濫用。
藉由劃分領導角色來強化公司治理
董事會主要職責之一是監控公司營運並確保公司經營結合公司授權及股東意願。
由於執行長手握管理職,負責推動公司營運,擁有混合的角色造成監控自己,為濫權開了一扇門。
由獨立董事長領導的董事會更有可能辨識和監控公司偏離其職權範圍的領域,並落實改正措施使其回到正軌。
藉分立的職位強化審計委員會獨立性
2002年通過的沙賓法(Sarbanes-Oxley Act w)回應了幾起飽受注目的公司倒閉案。該法針對公司監督制定更嚴格規範,包括要求審計委員會只能由外部董事組成。
這意味管理階層成員不可擔任審計委員。然而,因為委員會是董事會的下屬單位並且向董事會報告,故執行長也是董事長的話可能限制該委員會之效能。
這一點在吹哨人條款上更是如此。沙賓法要求審計委員會具備一個程序,藉此員工與其他相關人士可直接向委員會報告舞弊及其他濫權事件,不會遭到報復。
當董事會由管理階層領導時,員工較不可能舉報此類活動,而審計委員會或許較不可能對此類報告採取行動。
執行長與董事長同一人合法嗎?
這是合法的,但由於可能造成利益衝突故不建議。
有多少執行長同時也是董事長?
在2023年底,標準普爾500(S&P 500) 執行長兼任董事長的比例介於40%至45%,較十年前的55%至60%已經下降了。這似乎應證兩職位分離的趨勢。
某些類型的公司是否讓同一人擔任執行長與董事長?
你有時會看到新創公司的創辦人同時擔任執行長與董事長。這是因為在公司早期階段,新創公司人員、時間與金錢都有限,少數人必須盡可能運用效能與效率來處理所有任務
結論
在很多公開發行公司的例子中,執行長與董事長兩個備受矚目的職位現在或傳統上一直是由同一人擔任。由於利益衝突及不當行為(比如影響高階經理人薪酬或引發的治理問題),這種情形正在改變。
股東正在加大對公司的壓力讓這兩個職位由不同人擔任,舉出的效益比如增進公司治理和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