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進ESG評等及資料產品供應商的誠信—英國、日本、新加坡與歐盟
這篇是由Rita Hunter、Emily Julier合寫,2024年3月29日在JD Supra網站刊載的"Fostering integrity and trust in ESG ratings and data products providers – UK, Japan, Singapore and EU"。是作者對這個主題的觀察及彙整。以下分享一些內容。
ESG評等與資料市場的規模、影響力都在成長,但也引起ESG評等與資料產品誠信的疑慮,IOSCO向各監理機關、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針對此事提出了建議,以提高清晰度、透明度,並降低潛在的利益衝突。現在在英國、新加坡、日本、印度、南韓、台灣與香港的監理機關,都有採取行動,提出自願性的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行為守則,而歐盟與英國,已明示會監管ESG評等商。本文,就是要分享這些提案、互通性的某些看法。
在永續資料可靠性不足下,「黑箱」的方法及潛在利益衝突都在挑戰ESG評等的可信度,也讓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ers (IOSCO)對此採取了行動。
IOSCO在2021年十一月對證券監理機關、ESG評等和資料供應商公佈了一組原則,而許多自願性行為守則,均參考了此份建議。正在發展、或已發展守則的有:日本、新加坡、印度、香港、台灣與南韓。歐盟正對ESG評等活動之透明和誠信制定規範草案,而英國已證實會將ESG評等機構納入UK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的監理範圍—他們會為投資決定評估ESG要素,並影響資本配置。
英國
2023年12月14日,英國公佈了Code of Conduct for ESG Ratings and Data Products Providers。此守則是由FCA委託、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 (ICMA)與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Strategy Group (ISRG)編製的,供在英國及國際上使用。
日本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Japanese(FSA)在2022年12月15日公佈了Code of Conduct for ESG Evaluation and Data Providers,是第一個公佈此類守則的監理機關。快速提出守則的一個原因是,他們的永續財務長也擔任IOSCO相關建議工作團隊的共同主席。
新加坡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在2023年12月6日發佈了Code of Conduct for ESG Rating and Data Product Providers。ICMA被要求負責守則事宜、制定一份採行新加坡此守則的供應商名單。MAS此守則與英、日守則採行方法不同之處在,他們建議對清單作第三方確信作為證明(符合IOSCO的行動文件)。
許多ESG評等機構和資料供應商都是國際組織,因此不同司法管轄區守則間的互通性,對市場運作而言很關鍵。因此日本、英國、新加坡的行為守則,都適時地落實IOSCO的建議。他們也彼此合作、與其他監理機關合作,以達成守則之間的互通性。
日本、英國、新加坡在守則的遵循上是自願性質的。ESG評等機構與資料供應商被要求每年驗證其遵循狀況。英、日並沒有規定驗證的形式。MAS則提供公司確認表,可分別確認IOSCO Call for Action文件所列的良好實務,以及新加坡額外的特定最佳實務,以推動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守則之間的互通性。
ICMA也擔任秘書處角色,以發展香港ESG Ratings and Data Code of Conduct Working Group,這可能會強化香港守則發展上的互通性。
日本、英國或新加坡的監理機關並沒有監控此守則的遵循狀況。ESG評等機構或資料供應商,需要每年上傳驗證狀況到ICMA網站(比如英國與新加坡的)、或日本FSA網站。日本FSA會對日本方面已上傳的驗證作一些分析性的確認,因為驗證的品質差異頗大。
ESG評等使用者需要確定:他們對ESG評等供應商有做盡職調查。與ESG評等和資料供應商的議合,對於瞭解資料來源、ESG評等之目的及其方法都很重要。唯有透過對供應商提出問題,使用者才會知道他們買的產品是什麼、是否符合他們的目的。使用者也要確認驗證,以確保是最新、滿意的品質和內容。
在歐盟,2024年2月14日公佈、關於ESG評等活動的透明與誠信的版本,是妥協後的產物。這一版是歐洲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在2月5日達成臨時政治協議後的版本。
這些規定較自願行為守則範圍更大,會要求ESG評等機構要獲得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 (ESMA)授權。評等機構需要遵守透明度要求(比如公佈其評等方法和資料來源),以及需要有獨立的營運活動以避免利益衝突(除非有豁免)。
若有綜合性的ESG評等,則E、S、G要素之評等要明確。也要盡可能分開評估E、S、G。臨時政治協議要需要歐洲理事會及議會批准後,才會進行正式程序。該法規會在生效18個月後才開始適用。
2024年3月6日,英國皇家財政部證實了會監管ESG評等機構—他們評估ESG要素會用作投資決策、影響資本配置。在Transition Finance Market Review裡可能會考慮這項問題,並預計在2024年七月向政府回報。
資料來源: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fostering-integrity-and-trust-in-esg-7004711/
(2)[香港]ESG評等與資料供應商的行為守則供產業討論,旨在提高透明度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在2024年 5月 17日有這一則報導。
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SFC)支持的一個產業主導工作小組,針對環境、社會與治理(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的自願行為守則發起公開諮詢。
該標準草案的主旨在於透過允許取得SFC執照的中介機構與其他終端用戶比較ESG供應商的行為,促進綠色金融市場發展。
根據SFC表示,該行為守則包括一份格式化的自我證明文件,提供給供應商遵循守則的資訊。
SFC執行長梁鳳儀(Julia Leung Fung-yee)說:「該守則與自我證明文件對於促進ESG資訊更高透明度、品質及可信度,以及產品的可比較性均十分重要。」
根據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ICMA)網站所公佈的草案,該行為守則將有四個主要元素:透明、治理、控制制度及利益衝突管理,而身為秘書處的ICMA係領導產業的工作小組。
ICMA執行長Bryan Pascoe在5月17日的一份聲明中說:「ESG評等及數據產品對永續金融市場是重要資源。」
「我們有幸協調SFC所贊助的這個重要工作小組來發展並推廣自願行為守則。我們將持續貢獻我們在制定產業主導標準的可觀經驗,以及我們在永續金融的全球專長。」
根據草案,該行為守則為ESG評等與數據產品的供應商引介了清楚的標準,並表明此類供應商如何與更大範圍的市場參與者互動。
去年十月當SFC宣布支持及贊助該措施,同時展開了草案制定工作。行業主導工作小組的成員,由來自香港、中國大陸及國際市場代表以及香港本地金融業的主要用戶組成。其中SFC、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與保險業監管局(Insurance Authority)都是此工作小組的觀察員。
香港政府一直在提升香港成為服務大陸人及國際公司之綠色與永續金融的集散地。
根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向本報提供的資料,2023年在香港發行的綠色與永續債務(包括債券與貸款)佔亞洲此類債務的三分之一以上,不過發行量較去年同期減少35%,金額為521億美元。
自願行為守則草案是以國際證監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所推薦的國際最佳實務以及其他現有產業標準為範本。
IOSCO在2021年底呼籲全球證券監理機關面對ESG評等方法缺乏透明度、評等供應商和受評公司間潛在利益衝突問題。
SFC表示,該自願行為守則草案具備互通性,因為它與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的期待一致,SFC還說,該守則有英文與中文版,以鼓勵更多人採用。
該行為守則的草案的公開諮詢將持續到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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