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參與董事會評估過程中,我常看到公司對吹哨制度的作法是,法律最基本要求會有(有時還會可能有點短少),但落實上未必。在國內,像財報的董事注意義務,是連董事都需要吹哨才可能作為盡責之主張,在國外,像十年前日本Olympus是外籍執行長Michael Woodford自己吹哨揭發公司弊端最後卻遭免職。可見吹哨的確是全公司上下的事。
這一則由Abigail Gill、Andrew Lumsden、Clare Mould、Sarah Clarke、Marisa Orr合著、於2023年8月10日刊出的“ A ‘renewed focus’: key whistleblowing considerations for boards and directors“,對澳洲吹哨人發展與挑戰有相當完整的介紹。全篇都是重點,很值得參考。由於原文篇幅頗多,以下分為A面與B面,A面先簡單介紹澳洲近期的吹哨制度;B面則介紹有效吹哨人計畫要的關鍵要素。本篇為A面。
自2019年起,澳洲依2001年公司法Pt 9.4AAA強制要求公司須具備吹哨制度。所有由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所管理的公司,須遵循吹哨人保護。而在證交所(ASX)上市的公司也要揭露其吹哨人政策,並達成ASX Corporate Governance Council的公司治理原則與建立的治理要求。
所有要遵守吹哨人法律的公司,要確保董事會收到符合其吹哨人政策的重大事件報告,並定期收到足夠的資訊,以便瞭解公司吹哨人計畫之效能。
ASIC對其所管理公司的吹哨人政策,還持續在強化:
*2020年,ASIC審視了102家公司的吹哨人政策,發現大多數都有缺失—最主要與普遍的問題有資訊不全/不正確、資料過時。ASIC在2021年寫了封信給執行長們,鼓勵組織對照法律要求來評估其政策;
*2023年三月,ASIC對違反吹哨人條款的公司、高階員工,展開了第一次的執法行動,並宣稱正在進行調查;
*ASIC在2023年三月的市場審視建議,許多吹哨人政策仍不符合公司法要求,他們已公布了關於吹哨人計畫選擇效能之審視結果,其關注的是:
^如何揭發
^組織如何運用其吹哨人計畫來解決營運問題或不當行為
^董事會何經理人層級對計畫之監督
由於對董事會監督之期待,ASIC會持續關注董事與高階主管作為「守門人」的責任—需要定調,並監控組織對相關問題之回應。從統計數字看,吹哨對ASIC達成其執法任務是幫助是很明顯的:2018/19年(保護開始前),ASIC收到了278份吹哨人報告。這在2019/20年間成長到644份、2020/21年間為817份(兩年間成長194%)。
除了重要的監理要求(以及若不按法律要求落實也會有法律風險)以外,有效執行吹哨人計畫會協助組織辨識出嚴重不當行為的案例、系統性問題,以及企業文化中不符其目的、價值或策略目標之處。因此對董事會和高階經理人而言,重要的是:深入瞭解他們在公司吹哨人架構內的義務,以及公司內部關於管理吹哨人揭發的政策及程序。
有效的吹哨人計畫需要「符合其目的」的,這無法一體適用。ASIC指出,有效的吹哨人計畫,包含以下幾個要素:
*具備強大的基礎,內含支持吹哨人的流程及文化;
*對處理保護吹哨人及保密之揭發者,提供資訊及訓練;
*計畫有受到監控,而吹哨人報告的結果可用來找出後續改善的機會;
*資訊用來回應潛在的傷害;
*董事與主管監督該計畫,並為此負責。
資料來源: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a38808e3-b711-410a-9bd9-83d3609c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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