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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7日 星期四

【新加波近期動態】(1)徐芳達:以揭露為基礎的監理體系和投資人保護「並不互斥」;(2)新加坡上市公司在氣候報導上有進步,但仍有改善空間;(3)隨新加坡轉為更重視以揭露為基礎的監理制度,公司治理成為焦點;(4)Sias報告:新加坡在落差持續下需要更強的投資人保護-2025/03/27

(1)徐芳達:以揭露為基礎的監理體系和投資人保護「並不互斥」

The Business times 在2025年 2月 21日報導,新加坡財政部第二部長徐芳達(Chee Hong Tat)在2月21日表示,新加坡股市朝向更多以揭露為基礎的監理體系前進並不代表放鬆對投資人的保護。

徐在媒體簡報會上發表講話,提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股票市場審查小組為提振新加坡股市而提出的第一套完整更新的措施,他說:「我認為兩者並不互斥,而是可以一起實現。」

他還說,第二套措施預期在今年底以前公佈。

審查小組上週(2月13日)宣佈第一套措施,促進投資人興趣和增加優良上市公司的供給,以及優化初次上市公司的監理流程。這項公告是過去幾個月審查小組和利害關係人諮詢之後公佈的。

提議的措施包括整併新交所監管公司(Singapore Exchange Regulation, SGX RegCo)的上市適宜性與公開說明書揭露審查的功能,還有簡化公開說明書之要求與上市流程。

徐芳達說,此改變是回應反饋的意見,目前這方面同時涉及SGX RegCo與MAS的上市流程,拉長潛在發行人進入市場的時間,增加其不確定性。

針對擔憂提議的改革可能會降低監理標準並增加投資者風險,徐芳達在回應外界關切時指出,過度監理不必然轉化成對投資人保護的改善。

同為MAS成員的徐芳達說:「在極端的狀況下,你會看到個案公司只是提供大量資訊,但它並不意味投資人對風險更為清楚。」

他還說,由公私部門代表所組成的審查委員會將考慮如何降低新加坡交易所(Singapore Exchange,SGX)的遵循成本並加速上市流程,同時維持高標準的公司治理。

新加坡交易所集團執行長羅文才(Loh Boon Chye)說,若提議的監理變革生效,市場紀律(市場參與者藉此監控風險)將會「在未來發揮更大作用」。他還說,SGX將會密切與MAS合作,為這些改變作準備。

羅文才說,提議的措施代表一個「里程碑」,將強化本地股市的競爭力。

他指出:「迄今為止公佈的措施將迅速帶動更多資本進入資本市場生態系統,並刺激對本地股票和上市的興趣。」

審查小組成員以及全球金融與科技網路(Global Finance & Technology Network, GFTN)副主席Neil Parekh說,提議的變革將與稅務激勵和出現上市成長型公司相輔相成,以吸引投資人。

他說:「稅務激勵本身並不會激勵人們前來…我會同樣看重監理,依我看,有很多優良的成長型公司值得注意。」

他強調,這些公司中很多在科技業,尤其是金融科技、消費者科技以及健康科技,特別是最近投資於人工智慧。

他說,僅著重監理而忽視其他面向會錯失一個重大元素。照樣,雖然他視需求為最重要的因素,但忽視監理可能是個錯誤。

新加坡證券投資人協會(Securities Investors Association (Singapore), Sias)的執行長David Gerald說,唯有時間才能證明提議的措施是否會帶來永續投資基金的發行。

他還說:「我們知道基金會投資在報酬良好的投資,所以現在預測還言之過早。」

淡馬錫控股(Temasek Holdings)執行長Dilhan Pillay說,審查小組的提案代表了新加坡證券市場自1990年代末以來「最重要的變革」。當時,改革在2001年證券期貨法(Securities Futures Act 2001),達到巔峰,這是一項治理新加坡資本市場和金融業的廣泛立法。

同為審視委員會成員的Pillay說:「考慮到審查需要在前瞻性方法以及必要的投資人保護之間取得平衡,故改變需要分階段實施。關鍵是保持新加坡證券市場對所有參與者而言是一個受信任的司法管轄區。」

資料來源:https://www.businesstimes.com.sg/companies-markets/disclosure-based-regulatory-system-and-investor-protection-not-mutually-exclusive-chee-hong-tat


(2)新加坡上市公司在氣候報導上有進步,但仍有改善空間

The Straits Times 在2025年 3月 11日報導,新加坡上市公司雖然在氣候報導上有進步,但不到三分之一有根據氣候相關財務揭露任務小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架構提供被要求的全部資訊。

這是全球認可的架構,讓公司揭露氣候相關的影響、風險與機會。

新加坡大學商學院(NUS Business School)的治理與永續中心(Centre for Governance and Sustainability)總監盧耀群教授(Lawrence Loh)說,當上市公司準備要達成在會計年度2025年起實施的強制性氣候報導要求時,這可是「關鍵期」。

該中心與新交所監管公司(Singapore Exchange Regulation,SGX RegCo)在3月11日公佈該審視發現時說—大多數上市公司對氣候報導有提出初步的措施。

在529家永續報導受審視的公司裡,97%會執行氣候報導,且至少有一項揭露是根據TCFD的建議。這較前一次2023年審視時的73%有所增加。

但僅28%的上市公司有提供TCFD建議的11項揭露。

這些揭露包括陳述董事會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會之監督,以及指出組織已辨識的短、中、長期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等事宜。

盧教授說,此落差存在是因為:上市公司在其氣候報導措施上還在進步中。從會計年度2023年起,對金融業、農業、食品與林業,還有能源業的上市公司而言,TCFD相關的揭露已是強制的。

但是從會計年度2025年開始,所有上市公司(無論業別)都將會被要求氣候報導,因此重要的是縮短這些落差。

深入觀察一些產業,公司揭露在氣候相關問題上的治理角色是有進步,從2023年有47%的公司,大幅躍進至2024年的95%公司有做此揭露。

有92%的公司也揭露了他們的指標與目標。

但是關於揭露氣候如何影響其策略或風險管理,公司的採行率較慢。

盧教授也指出不到一半的公司有將這些風險整合到更廣的風險管理架構,意味很多公司仍視氣候風險與整體氣候管理策略是彼此分離的。SGX RegCo的執行長陳文生(Tan Boon Gin)說,「關注氣候相關揭露的最新調查顯示,雖然發行公司有進步,但他們需要更多協助以針對TCFD建議而調整。公司是否順利、成功轉型到最新的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根據這些要求,公司也需要從會計年度2025年開始報導範疇1與範疇2的溫室氣體排放。

範疇1排放指的是公司從其設施到運輸工具產生的直接排放,而範疇2則指的是間接排放,比如從電力公司採購而來的電力或加熱。

SGX RegCo在落實公司報導範疇3排放時間表之前,也正在審視狀況。

範疇3排放指的是:由價值鏈上某一家公司所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比如員工的商務旅行、使用其販售的產品或從其採購的商品和服務而來的排放。

範疇3對公司仍是一項挑戰,僅29%的公司有報導範疇3排放,而揭露其範疇1排放為80%、範疇2為87%。

SGX RegCo的永續發展辦公室、上市政策及產品許可主管Michael Tang說,第一批的範疇3排放揭露預計會在2026年提出,目前還沒有要調整的規劃。

除了達成要求以外,盧教授還指出氣候報導也與業務準備有關。

他說,「特別是小型上市公司必須更注意,因為他們必須認識到:採取氣候行動關乎他們在全球市場上經商的自身利益,特別是在亞洲與歐洲。」

當問及美國氣候議程的退後如何影響到新加坡,盧教授與Tang說,注意氣候如何影響到其業務,對公司而言還是很重要。

Tang說:「這是我們要仔細關注的事。但從我的角度看,對新加坡公司而言,我們的主要目標就是要讓他們知道會影響到企業的潛在氣候風險或機會為何,以及之後如何讓他們最能夠處理這些風險。」

盧教授說,從更大的角度看(不管美國發生什麼事),仍有近200個國家簽署了巴黎氣候協議,很多仍重申他們的承諾。

他還說,「我個人的觀點是,我們應該更重視永續和氣候問題,藉此我們未來的轉型才不會失序。」

為了準備做出更佳的揭露,盧教授說,公司在詳述董事會和管理階層如何監控氣候相關問題上,應該要做得更多。他說,他們亦可將氣候問題連結到策略決定,並確保氣候風險不會被孤立看待。

公司亦可擴大其目標,比如提供基準年度和時間架構的資訊。

他還說,他們或許也可以用較容易衡量的指標開始報導範疇3,比如商務旅行。

盧教授說,「縱使是現在的法規是針對上市公司,但氣候的敏感性是所有與之業務相關公司的事情。」

資料來源:https://www.straitstimes.com/business/companies-markets/singapore-listed-firms-made-progress-in-climate-reporting-but-there-is-still-room-for-improvement


(3)隨新加坡轉為更重視以揭露為基礎的監理制度,公司治理成為焦點

The Business Times 在2025年 3月 2日報導,除了2月21日公布的其他監理措施之外,市場觀察家表示市場誠信、投資者保護和少數股東可能會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股票市場審查小組建議轉向更重視以揭露為基礎制度的影響。

資產管理業者標準人壽(abrdn)資深投資總監David Smith說,該方法取得成功依賴投資界的積極參與,包括買賣方投資人,以及其他牽涉把公司帶進市場的其他主要利害關係人。

在此背景下,他認為在2016年實施由產業主導的新加坡盡職治理原則(Singapore Stewardship Principles)是寶貴的參考。他們鼓勵責任投資並且在自願的基礎上推動良好盡職治理實務。

Smith指出,有效的盡職治理有助於「在投資組合內創造與維護企業價值,並提升客戶和受益人長期調整後的風險報酬」。他也是審查小組監理工作流程及MAS公司治理諮詢委員會(Corporate Governance Advisory Committee)的成員。

該審查小組的監理工作流程聚焦於改善當前以揭露為基礎的制度,同時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准入以及追索權。

成為一個有效「以揭露為基礎的制度」

新加坡證交所(Singapore Exchange, SGX)公司治理守則描繪對上市公司揭露的期待。

然而,市場專家指出,若公司未揭露某些資訊且狀況惡化,根據目前的法律架構,散戶投資人追索權有限。

TSMP Law的聯合管理合夥人張祉盈(Stefanie Yuen Thio)說,這加強了SGX執行市場紀律的必要性。

Clover Point Consultants 董事總經理Lee Ooi Keong指出,新加坡投資人保護相較於英國、美國遜色不少,英美的少數股東對不實揭露有法律追索權。

他以倫敦證交所(London Stock Exchange)與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各自分立的角色為範例指出,強調有意義的揭露和健全投資人保護的重要性。

對比之下,他指出新交所監管公司(Singapore Exchange Regulation, SGX RegCo)是SGX的獨立子公司,現在正提議「更為寬鬆且對市場更友善的監理制度」。

在亞洲,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NUS Business School)治理與永續中心(Centre for Governance and Sustainability)總監盧耀群(Lawrence Loh)教授,觀察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與馬來西亞)主要是以揭露為基礎,符合其各自的治理守則和法規。

他指出這些司法管轄區考慮把市場運作的各方面朝向完以完全揭露為基礎,並強調確保投資人獲得必要資訊以便做出良好決策的重要性。

他說:「以揭露為基礎的制度發揮效果或許足以確保這件事。」

雖然張祉盈支持新加坡以揭露為基礎的制度,但她強調需要法律改革以改善股東溝通、解決管理階層關切事項,並促成集體訴訟。

她也呼籲SGX RegCo加強執法手段「以便加強對違法行為提供顯著且懲罰性的遏止措施」。

Smith強調新加坡的監理制度有「非常堅實的基礎」,但需要持續演進。

他指出,審查小組表示,針對以揭露為基礎制度的有效性,持續研究必要及輔助的手段。

然而,資訊揭露的使用者,如投資界可以扮演重要角色要—逐步升級對公司的審查及議合,並追究公司責任。

Smith說:「充滿活力的股票市場需要明智且投入的投資人,因此投資人發揮自己的角色極為重要。」

取消金融「觀察名單」

審查小組的一項關鍵監理措施包含對上市後查詢、警示以及暫停交易採取更針對性的方法。其目的是平衡市場紀律及投資人保護,因為公開詢問及警示可能無意間干擾股票交易。

然而,如Kennedys法律事務所合夥人Robson Lee的市場專家表達擔憂。他說:「投資人應該被賦予交易決定的最終權利,而不受市場監理機關的過度保護。」

作為這些措施的一部份,SGX RegCo計畫就取消金融「觀察名單」以及取消市場紀律所仰賴的監理性質之監控進行諮詢。

Clover Point的李董事總經理慎重警告,取消觀察名單可能會讓陷入困境的公司可以「在雷達監視之下隱藏更長時間」。

然而,羅教授指出,雖然觀察名單突顯公司的財務健康情況,但或許未必總是治理不善的信號。他建議「及時檢討觀察名單的標準或甚至有必要在繼續實施不可或缺的市場防衛措施的同時,更有助於發揮市場適應力。

Kennedys的李合夥人提議市場監理機關應制定明確的標準以便強制績效不佳的主板上市公司下市,而非讓這些公司仍「苟延殘喘」地待在市場。

他還說,面對償債能力問題或嚴重法律問題的公司應該暫停交易以及最終下市。

無論觀察名單的諮詢結果為何,Smith相信「重要的是市場在可能被列入觀察名單的公司進行議合及監督方面發揮功能,無論監理型態如何」。

資料來源:https://www.businesstimes.com.sg/companies-markets/focus-corporate-governance-singapore-shifts-more-disclosure-based-regulatory-regime


(4)Sias報告:新加坡在落差持續下需要更強的投資人保護

The Business Times在 2025年 3月 14日報導,一份投資人權利研究指出,有適當規模的監管對促進新加坡證券市場而言重要,但也不能犧牲了投資人保護—這對散戶和機構投資人而言很重要。

這份報告是由新加坡證券投資人協會(Securities Investors Association (Singapore)或稱Sias)與新加坡理工大學(Singapore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IT)、新加坡社科大學(Singapore University of Social Sciences,SUSS)合作撰寫的。

報告提出之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審視小組對該國證券市場作廣泛的審視,該小組提議朝向轉型至更揭露基礎的制度及其他措施。

Sias的創辦人、總裁與執行長David Gerald在3月14日的公司治理圓桌論壇上指出,「雖然新加坡有完善的監管及穩定的市場,但投資人面對到一些會影響其流動性、回報及公司治理的挑戰。」

不足

Sias、SUSS與SIT的調查發現,有37%的投資人在行使其股東權利時面臨到困難。顯示現行的投資人保護機制或許無法完全解決所有投資人的需求。

在有遇到困難的人方面,41%覺得他們的聲音在公司決策時未被充分聽到。此外,24%難以取得公司財務報告及揭露,同時有22%在股東投票時因程序不清以及資訊不足而遇到挑戰。SIT的會計系副教授Kevin Ow Yong博士說,有80%的受訪者是Sias的會員、20%是非會員,其年齡分組和收入水準分布是相當平衡的。

展望未來

研究建議幾個投資人保護改革(包括強化投資人補償的公開執法),在香港與澳洲有看到。

為進一步賦能小股東,也建議調低要求召開臨時股東會及提案的持股門檻。

其他建議包括:要求公司解釋當股東有重大異議時會採取什麼行動、強化股東取得資訊的權利,以及重新思考核准獨立董事的兩級股東投票。

這些提案符合股東權更廣的討論,這是圓桌論壇的關鍵焦點。參與者探討了MAS審視小組要處理的潛在領域,特別是強化小股東的合法管道。

Sias的助理名譽秘書及Kennedys Law的合夥人Robson Lee指出,新加坡公司法已提供小股東管道可就不公平、不利的行動提告。這也讓股東尋求法院同意—代表公司對董事採取法律行動。

他補充說,「或許可修一些法規使之更容易,但是在此流程中法律必須一致。」

對此,圓桌小組成員、SUSS法學院講師Lance Ang強調,很少能提出法定股東代位訴訟(讓股東代表公司提訴的法律程序),縱使是在像英國這類的司法管轄區。

他指出,2016年修訂新加坡公司法以來,對公開發行公司沒有成功的法律代位訴訟紀錄。Ang認為,關鍵問題是成本。

Ang說:「一個選項是委託第三方出資以及緊急費用安排,但這些現在僅限於更廣民事訴訟的仲裁和相關程序。另外一個就是擴大公共執法的角色,讓MAS代表投資人求償。」

他建議,這兩個方法可能加強投資人追索權,並處理現有的股東訴訟挑戰。

該報告最終版,會在2025年五月公佈。

資料來源:https://www.businesstimes.com.sg/companies-markets/stronger-investor-protection-singapore-needed-gaps-persist-sias-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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