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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30日 星期六

【氣候與漂綠之監理動態】(1)公司在ESG報導上掌握CSRD與歐盟分類法的一份指引;(2)[印度]政府提出指導方針禁止漂綠、誤導性綠色主張;(3)根據提案,澳洲公司的氣候計畫可免受私人訴訟三年-2024/11/30

(1)公司在ESG報導上掌握CSRD與歐盟分類法的一份指引

這是Natalie Runyon所寫、Thomson Reuters 在2024年 10月 21日刊出的” A guide for companies navigating the CSRD and EU’s taxonomy in ESG reporting”。以下挑選一些內容介紹。

歐盟第一份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即將要適用大公司。當企業準備要面對此複雜監理環境時,還要減少永續溝通與漂綠趨勢之挑戰,他們面對著要讓其報導實務與擴大的歐洲永續報導標準(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一致,並且因應變化中的歐盟永續分類法要求而調整。

EY關於ESG的管理主任Brian Tomlinson指出,需遵守CSRD的公司也需要按分類法報導—與CSRD交錯之處有哪些新要素。歐盟分類法為公司定義了哪些活動可被歸為永續,其方式是參照一組歐盟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所發展、高度科學基礎的標準。

分類法的一個關鍵挑戰是:透過參照分類法所訂的合格活動,準確分類與報導企業活動的複雜性。分類法列出了超過150個活動,可推動歐盟六個環境目標中的永續目標,其包括氣候變遷、適應以及預防污染等。要將詳細的營運實務和分類法標準彼此比對,就是公司將面對到的第一個挑戰。

此外,分類法要求詳細報導與永續標準相關的財務指標。核心分類法表示需詳細揭露的有—公司營收、資本支出以及營業支出內永續所佔的比率。找到適用的資料以回答這些問題,是常見的挑戰,因為許多公司或許以前沒蒐集過資料,能夠以分類法指示的方式來評估其活動的永續性。因此,就永續和控制部門來說,對於組織要蒐集、評估及報告關鍵績效指標,是複雜且資源集中,特別是達成確信要求所需的信心水準。

為了更佳地面對多層的複雜性,重要的是組織將任務分階段、持續關注,並避免不知所措,反過來是永續資料管理你。

在評估哪些公司在從事的活動屬於哪類分類法,以及可被視為是綠色活動的比例後,公司也需要考慮—如何將分類法與其關於產品和實務永續性所有權之主張進行比較。 

為此,分類法某種程度上是要作為反漂綠的工具,以及作為認證氣候轉型計畫嚴正性與企圖心的架構。

對納入範圍的活動作雙重重大性評估,也會增加複雜性—Tomlinson解釋說,組織的雙重重大性評估與分類法架構之間會交互影響,而公司需要確保這些措施一致。這是European Financial Reporting Advisory Group在實行指引時也在處理的。公司或許投入了一項為分類法視為合格的活動;但分類法揭露可能會認為此活動與之不符(比如並沒有以綠色方式完成),這就意味有問題的活動會引發負面的環境影響。

在此狀況下,公司需要考慮:其雙重重大性評估是否掌握到負面影響,以及,若在分類法和雙重重大性評估結果之間不相稱,那就可以解釋。

雙重重大性評估與分類法架構之間的重疊,旨在確保公司對其永續實務提供一致且全面性的資訊。在納入CSRD和分類法報導監管的範圍後,公司會被要求:根據ESRS標準揭露一系列的ESG指標,也要辨識其符合歐盟現有永續標準的營運活動與投資比例。

企業應該藉由採取關鍵行動,因應當前與未來的監理遵循時限而加速採行並建立能力,包括:

*加速準備遵守CSRD—Tomlinson建議,現在是時候加速公司準備CSRD與分類法的架構,並評估問題的規模,他還說這件事涉及—落差評估、制定實行路徑圖,以及優先重視縮減最重大的落差(比如分類法揭露內所提出的)。公司也應該擴大ESG報導與遵循專屬的員工、預算以及資源,比如聘ESG控制者,以處理揭露和相關風險的大幅擴張。

*利用ESRS實現全球遵循—ESRS是一組最廣泛的強制性ESG標準,涵蓋橫跨ESG問題光譜上最多的揭露。因此,準備好全球ESRS遵循可協助公司達成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的ESG報導揭露要求。Tomlinson指出,在全球ESG報導上,ESRS「有潛力成為統整所有要求的標準」。

*為新規定做好準備—為了準備最終的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3D),公司應該要認識到,這些規定會施加的義務不只限於揭露。Tomlinson 說,CS3D「實際上藉由要求公司進行某種永續的盡職調查及落實結果,避免公司自身活動與其價值鏈上對人權和環境負面的衝擊,這是要規範行為,而非僅針對揭露」。該指令也包含要求與巴黎氣候協定一致的轉型計畫。納入CSRD的公司,或許也會納入CS3D,因此應該首先確定:他們是否在監理範圍之內,若是,現在就應該要為這些擴大的要求進行規劃。

資料來源:https://www.thomsonreuters.com/en-us/posts/esg/csrd-taxonomy-reporting/


(2)[印度]政府提出指導方針禁止漂綠、誤導性綠色主張

Business Standard在2024年 10月 15日報導,印度政府公布全面性指導方針,以監管公司漂綠及誤導性的環境主張,旨在保護消費者並促進友善生態行銷的透明度。

新的指導方針是由消費者事務部提出的,目的是確保友善環境主張受到可驗證的證據與明確揭露所支持。

消費者事務部部長Nidhi Khare強調,該指導方針不是要禁止環境組張,而是確保在誠信與透明下提出。

比如,像100%友善環境、零排放都必須使用正確可易於理解的資格予以證實。

該綱領會提供「漂綠」與「環境主張」定義,以建立明確的參照基準。

公司被要求使用友善環境語言來表達技術性用語,同時可比較的環境主張必須基於可驗證、相關的資料,並且要揭露具體的比較面向。

新指導方針命令提出環境主張的公司,必須揭露所有在廣告和溝通上的重大資訊。

他們必須明確定義:該主張是否涉及整個產品、其製造流程、包裝、使用或處置。

具體環境主張,比如「可分解」、「可回收」與「淨零」,都必須受到可信的認證、可靠的科學證據或第三方認證所支持。消費者應該容易取得這些揭露。

該指導方針也涉及術語之使用,要求公司要提供對消費者友善的說明概念,比如「環境影響評估」與「生態足跡」。

雖然這些指導方針不在既有規定之內,但消費者事務部表示,一旦與特定法規產生矛盾,則以現有法規為主。任何詮釋上的模糊或爭議,都以中央主管機關的決定為準。

資料來源:https://www.business-standard.com/companies/news/govt-issues-guidelines-to-prohibit-greenwashing-misleading-green-claims-124101500616_1.html


(3)根據提案,澳洲公司的氣候計畫可免受私人訴訟三年

The Guardian 在2024年 7月 15日報導,根據艾班尼斯(Albanese)政府提交給國會的提案,澳洲公司可免受私人訴訟三年。

參議院審理法案所包含的寬限期,會延長公司必須提供關於氣候危機對其業務造成之風險、以及他們將怎麼應對的資訊。

雖然該法案被稱讚為改善公司氣候揭露與當責性的必要一步,但律師與股東行動主義者卻擔心:被控漂綠的污染性公司,因延伸期限而逃脫了公眾審查,而且股東無法取得公司相關資訊。

該法草案說,公司、董事及會計師某些類型的聲明在逐步實施的階段裡可受到保護,免除法律挑戰,除非該企業被控有犯罪行為、或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Asic)對他們採取行動。

Equity Generation法律事務所說,該法幾乎確定可預防像聯邦銀行(Commonwealth Bank)或國民銀行(NAB)因融資化石能源計畫而被成功挑戰的案例。該法也可阻止對Rest Super的「世界第一個」挑戰案例—即在做投資決定時考慮氣候危機之職責。

Equity Generation的主持律師David Barnden說,提議的豁免—其適用於公司關於氣候場景分析、轉型計畫以及當客戶使用公司產品時所發佈的「範疇3」排放—會「去除了投資人確保市場誠信的關鍵管道。」

股東倡議組織—澳洲公司責任中心(Australasian Centre for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說,對現行責任「延長執法假期」,會削弱了公司認真面對強制性氣候揭露要求之動機。

其執行總監Brynn O’Brien說,她特別擔心寬限期會影響到大型重度排放者的資訊—他們已發表了符合全球氣候相關財務揭露任務小組建議的氣候轉型計畫。

O’Brien說,「比如,該中心挑戰石油及天然氣公司Santos所提聲明的案子,若按該法草案,股東在三年內就不能提出了。把執行這些條文的唯一責任交給資源不足監理機關這麼長的時間,是施加了不適當的負擔。

精品基金管理公司Ethical Partners的Mayleah House說,寬限期會破壞股東權利及公司責任。她說,根據現有的誤導及詐欺行為法,董事是有適當的保障。

House說,「有遠見的公司會看到後續應該如何發展,以及對揭露做好準備。」

綠黨提議將三年寬限期縮短為一年的修正案。

該黨的經濟正義與財政部發言人Nick McKim說,工黨強制性的揭露立法「是讓資金退出煤炭及天然氣、並進入安全未來所需的乾淨投資之重要部分」,但是「給大公司三年的假期實在太寬厚了」。

他說,「Asic不被認為是強硬的公司執法者,故我們希望政府支持綠黨在參議院的修正案,將揭露寬限期壓到一年、並縮小其範圍」。

強制性揭露提案,是立基於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的工作。財政部長Jim Chalmers的發言人說,政府「會對氣候報導採取行動,以釋放更多投資到更便宜、更乾淨能源上,並協助公司和投資人管理氣候風險。」 

他說,「我們正以負責任的方式做這件事,確保我們盡快激勵更多投資,而不會有處罰到想做正確事的企業之風險。」

聯盟表示,強制性報導制度會增加企業成本,特別是中小型營運者,並稱之為「更多的紅綠帶」。

若該法通過,新制度會從1月1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https://www.theguardian.com/australia-news/article/2024/jul/15/climate-plans-of-australian-companies-would-be-exempt-from-private-litigation-for-three-years-under-propo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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