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漂綠趨勢之複雜度遠超過環境
這篇是由Natalie Runyon所寫、2024年10月1日在刊出的"Greenwashing trends point to increasing sophistication beyond the environment"。
今年稍早,Thomson Reuters Institute預測漂綠會更為複雜,擴大名譽、監理與訴訟風險。事實上,在缺乏一致的法律定義下,漂綠定義在產品、服務、監理機關和司法管轄區之間各自不同。
歐盟的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對歐盟區的漂綠問題與實務有重大影響。當公司準備遵守CSRD擴大的ESG揭露要求時,準確的資料蒐集與報導就更受到重視。
的確,CSRD的規定性逼著公司要更注意、更具體化其永續主張與揭露,以減少可能的漂綠風險。
不過,CSRD所要求增多的揭露,或許也帶來了新的訴訟風險,因為資訊報導會受到利害關係人之詳細審視,有可能是未來漂綠控告的基礎。公司必須要謹慎平衡CSRD的遵守和潛在的法律暴險,特別是在歐盟的揭露,或許在全球會對訴訟風險有所影響。
由於有這些趨勢和日益升高的風險,故公司內部法務需要注意他們的措施,是否最能減少暴露於日益升高的漂綠風險。某些減少的作為包括:
*仔細審視行銷策略和揭露—Morgan Lewis的訴訟合夥人Franco Corrado建議,公司法務部門要額外仔細檢查公司行銷策略、產品標籤以及其他廣告,以確保公司領導人沒有就其公司ESG實務或永續性做出誤導性、誇大的主張。揭露文件也是。
*提供前瞻性建議與風險管理—Morgan Lewis的ESG實務共同負責人Carl Valenstein指出,內部法務應提供前瞻性建議,包括辨識暴險領域和發展減緩策略的方法。他們也需要教育其董事會和長字輩主管關於漂綠之風險和結果。
要執行這件事,公司法務需要緊密地與外部顧問合作,以便瞭解漂綠的最新法律發展和趨勢。Morgan Lewis的訴訟合夥人Molly Moriarty Lane說,「比如,我們一直在注意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新的綠色指引,因為FTC會根據其所發佈的指引,針對公司應揭露的類型提出訴訟。」
*追求跨部門合作—公司內部法務應與其他部門合作,比如永續、溝通、營運和行銷,以確保公司的訊息和揭露是準確、一致,並且遵守規定。
此合作對減少漂綠風險很關鍵。遵守CSRD會讓揭露資料正確(不誇大),這是減緩風險關鍵的作為。若沒有做,「未來會引發漂綠控告,因為這些揭露文件也是廣告材料。」Morgan Lewis的訴訟合夥人Daja Apetz-Dreier說。
(2)澳洲公司監理機關持續鎖定在執法活動中的環境主張與漂綠
JD Supra 在2024年 9月 17日有這一則由Holly Sara與Prudence Smith合寫的觀察” Australian Corporate Regulators Continue to Target Environmental Claims and Greenwashing in Enforcement Activities”:
ESG相關的執法對澳洲公司監理機關而言,仍是最優先事項、也是重點。自作者前次更新以來,針對氣候相關陳述及漂綠行為的執法行動,一直相當穩定進行,包括有幾件案子已經送進法院。在2024年六月,澳洲聯邦法院就反退休基金漂綠行動的判決結果,對澳洲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ASIC)有利。這是ASIC從2023年以來第三次的這類行動,而且法院判決第二次對監理機關有利。澳洲反壟斷與消費者法規的監理機關—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對這方面也越來越積極,指出環境和永續主張會是其2024與2025年執法與遵循的優先事項之一。
本文要針對最近這些澳洲監理機關氣候相關執法行動,提供一個簡要的綜觀。展望未來,這個領域的執法措施(以及更廣泛的關於環境和永續索賠)很有可能會持續下去,而ACCC與ASIC已表明其承諾—會持續調查及控告漂綠相關行為。
最近在澳洲法院裡氣候變遷相關的漂綠行為
一如前一版《氣候報告》(The Climate Report)所討論的,在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v LGSS Pty Ltd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Proceeding No. NSD847/2023)一案裡,ASIC對退休基金Active Super的受託單位LGSS Pty Ltd展開了處罰程序,原因是Active Super在其行銷和政策資料內所包含的ESG資格,陳述有某些問題。
在判決裡法院表示,Active Super違反了2001年澳洲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法(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ct 2001,Cth),原因是提出虛假或誤導性主張,且在退休基金的相關投資上可能有誤導公眾之行為責任。在受質疑的陳述裡,說會減少對賭博、開採煤礦、焦油油砂專案,以及從俄羅斯獲利公司的投資。在Active Super網站及社群媒體帳號上公布的一系列聲明,以及在網站上可見的報告和事實清單中,都有提到這些內容。
關於氣候相關主張,法院發現Active Super聲稱不會投資或持有這些公司:(i)有從焦油油砂專案而來的獲利;或(ii)其營收有三分之一以上來自於開採煤礦。法院認為,在相關期間內狀況與其陳述相左,Active Super直接與間接投資的公司,有從焦油油砂專案獲利的、也有從開採煤礦獲利超過三分之一的。法院尚未確定聽取ASIC對裁罰罰款(預計金額會很大)主張、違反廣告令及救濟的日期。
監理執法行動持續回應氣候相關索賠
除了氣候相關訴訟以外,ACCC與ASIC持續部署廣泛的執法及遵循方法,以回應環境與永續索賠,特別是透過一系列公開聲明與警告性調查、使用侵權通知(會有處罰),以及法院可執行的保證(承諾)。
比如在2024年五月,ASIC向Fertoz Limited提出了兩起侵權通知。澳洲證交所(Australian Securities Exchange,ASX)在2023年十一月公布的報告裡,包含了這些氣候相關主張有關的侵權通知。Fertoz這間專門從事化肥開採、生產與供應的ASX上市公司,公布了一份包含菲律賓造林專案更新之陳述。在侵權通知裡,ASIC主張Fertoz就預期確保資金安排及展開專案初期計畫方面,提出了虛假或誤導性的聲明。根據ASIC,Fertoz在宣稱的時間表內達成這些目標上,缺乏合理基礎。ASIC會如此斷言,是因為到對外公布的時間以前,Fertoz已停止與其潛在伙伴的討論,而且沒有確保有足夠的資金推動專案發展。這個案件是一個及時的提醒—確保所有氣候或永續相關主張(特別是前瞻性聲明)有合理基礎之重要性,包括對市場的更新。
(3)澳洲對漂綠採取的法律行動,以判處迄今最高的1290萬罰金
2024年10月1日Australian Lawyer上有這則對澳洲漂綠的觀察報導。
澳洲聯邦法院對Vanguard Investments Australia判處了1290萬美元的罰金,原因是其Vanguard Ethically Conscious Global Aggregate Bond Index Fund的投資,在ESG排除篩選方面有誤導性主張。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SIC)的副主席Sarah Court稱此為重大判決,因為法院罰金是迄今對高的漂綠處罰。她表示,希望此重大處罰可嚇阻市場從業者重蹈Vanguard的覆轍,而且讓他們仔細審視自己的永續投資主張。
Court在ASIC的媒體發表會上說,ASIC認定漂綠就是其執法優先事項,而且是威脅到澳洲金融系統誠信的重大威脅。
Court 在媒體發表會上說,「Vanguard承認有誤導投資人之舉,這些基金本要排除明顯從事某些產業營運活動的債券發行公司,包括化石燃料,但實際上未必如此。重要的是,公司不能誤導其產品或投資策略對環境友善、永續或道德。」
Michael O’Bryan法官認為Vanguard嚴重違規,因為不實報導涉及基金的「道德本質,而這可是他們的根本。」 O’Bryan發現,此誤導會讓Vanguard獲利。
O’Bryan說,Vanguard未能研究或篩選其基金內約74%的股票。
O’Bryan說,「不實報導會增強Vanguard吸引投資人來他們基金的能力,並強化Vanguard以ESG特質而作為投資基金供應商的名譽,但實際上,Vanguard並沒有正確揭露其ESG篩選限制,讓該基金暴露於被排除產業的發行公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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