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是由Melissa Sawyer、Lauren Boehmke與Susan M. Lindsay合著、2024年9月21日在Harvard Law School Forum on Corporate Governance刊出的"Hot Topics for Boards and Committees"。內容有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篇幅頗多,故針對其中一些部分進行分享。
董事會議題
*AI智慧使用—很多董事會正在提高董事會AI之瞭解、管理階層和其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如何使用(及計畫使用)、所有遵循義務及潛在風險與機會。某些公司是靠AI提供重大服務及營運的,在董事會之監督下,發展治理AI使用之架構(包括政策、指導方針與內部控制)以確保使用AI符合公司目標,以及法律、監理和道德義務。某些公司也會審視其揭露及其他公開聲明內關於AI使用的部分,因為SEC宣布他們會關注AI相關的舞弊,包括AI漂洗。
*監督管理階層繼任計畫—最近幾年執行長流動率居高不下,加上不佳的交班管理、行動主義者對繼任計畫之關注所衍生的鉅額成本,都引發董事會對此更為關注,已展現他們有健全的執行長繼任規劃流程。雖然繼任規劃這件事沒有「一體適用」的方法,但機構投資人和委託投票顧問機構一般會期待這些流程包含:(a)對預期、未預期到的離任有所規劃;(b)將規劃監督正式授權給功能性委員會或董事會工作小組,且定期有董事會層級之討論;(c)考慮內外部的候選人。很多董事會已擴大其繼任計畫措施,包含到其他長字輩主管職位,比如財務長(未規劃之離任會使公布損益及財報之日程有所延誤或中斷)。
*監控公司遵循文化—由於監理要求日增、監理執法行動更為積極,以及基於監督失靈的Caremark提訴穩定成長,故董事會對公司遵循之有效監督比過去更為重要。認識到公司文化與「最高層以身作則」對於支持和推動法律/監理遵循、道德行為和全公司的負責任有著關鍵角色,有些董事會正開始擴大其公司遵循審視的範圍,包含對其企業文化之評估。這或許會包括定期審視從人資與法務而來文化面和行為面的資料(比如員工調查、流動與缺勤率、離職面談、吹哨人熱線資料以及最近不當行為調查之總結),以及/或進行文化面查核,以便瞭解整個組織友發展出來的行為和態度類型。若在此審視中辨識出了任何問題,董事會就應該要考慮,是否要適時改變政策或執行。
*促進委員會之間的協調一致—公司面對著複雜的經濟、地緣政治與監管環境,這會對經營和營運帶來多面向的風險。因為這些問題的有效監督或許需要從多個功能性委員會提供意見,某些董事會認為需要發展全面性的方法來監督:讓責任上彼此有關的功能性委員會之間,能擴大資訊分享和彼此協調(比如ESG與人資管理、網路安全與監理遵循)。雖然正確的平衡要視各公司、各議題而定,但是強化委員會協調的可能選項,或許包含:(a)建立實務與程序,推動相關委員會之間最基本的討論或報導;(b)維持委員會成員能彼此擔任;(c)定期進行聯合性的委員會會議,讓重大問題能跨委員會討論;以及/或(d)讓委員會召集人在會議期間能對每位成員更新狀況。
*監控新趨勢對企業之影響—政治、監理、經濟與社會條件,在過去幾年間都持續波動,因此對董事會而言,持續瞭解足以對其企業策略計畫或營運產生重大影響之新發展,十分重要。光在2024年前半年,就看到很多積極的監理立法和執法、加大了的ESG問題兩極化,對併購交易持續的反壟斷審查,以及一些德拉瓦和聯邦法院的判決影響到公司治理個各個面向—所有這些都為公司帶來明顯的不確定性。為了處理與管理快速變化環境內的風險,某些董事會要求管理階層更頻繁地更新關鍵發展。某些董事會也要求管理階層審視和測試公司策略計畫所依憑之假設和敏感性,以考慮各種不同的可能情境。
審計/風險委員會議題
*審視網路事故因應計畫與揭露—公司辨識和報導網路事故和風險之程序會受到更嚴格的審視,原因是現在已生效、針對重大網路安全事故的8-K格式報告要求,以及SEC最近的執法行動,都要公司為網路攻擊之後果負起責任。雖然SEC對SolarWinds之指控大多數已被紐約南區地方法院駁回,包括SEC致力於使用其「內部會計控制」之權力支持針對非財務/會計面的網路安全控制之執法,但法院允許涉及誤導性網路聲明的詐欺指控繼續訴訟,其內容是關於公司網路安全實務。這些案件突顯了,重要的是要瞭解公司在辨識和擴大潛在顯著網路安全事故和風險上的流程與程序,其目的為確保及時揭露、以及讓董事會可對此問題履行適當監督和治理。
*判斷管理階層的氣候準備程度—機構投資人、委託投票顧問機構、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一直都要求公司自願提供氣候相關資料。然而,過去幾年也看到很多聯邦、州與國際規定與標準想強制要求及標準化氣候相關揭露之資訊,包括SEC的氣候揭露規範、加州氣候報導法,以及歐盟的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由於這些規定每個都會施加不同的揭露義務與期限,故公司或許要向顧問諮詢,判斷是否適用於這些規定,並發展與此一致的跨國遵循策略。某些審計委員會也與管理階層合作,評估其公司遵守相關要求之準備程度(若生效,在SEC氣候規定下的財報揭露),包括討論管理階層在蒐集、組織、計算、驗證和報告所需資訊之流程、資源及控制。對公司也重要的是,審視現有的ESG相關揭露,並確保任何組織都獲得充分的支持,特別關於SEC最近的漂綠執法行動。
提名與治理委員會議題
*審視提名要求—過去一年,原告組織針對公司之提名相關治理政策,提出了許多法律挑戰,包括提前通知辦法、董事資格要求及董事辭任政策。然而,此挑戰或許在未來幾個月會消退,因為德拉瓦最高法院最近在Kellner v. AIM ImmunoTech Inc.一案的判決,大致確認了符合以下條件之提前通知要求的可執行性:(a)在明確日期通過;(b)形式上有效(與公司註冊書一致、不違法且涉及適當的主題);(c)明確;以及(d)合理地應用。提名與治理委員會或許還想要審視其辦法及提名要求,以評估潛在風險及機會,以考慮在「明確日期」強化這些政策。
*審核董事資格—為了回應因採行通用委託書規定和其他最近發展而對個別董事資格審視的增加,公司越來越會使用技能矩陣來展現其董事具備所需技能和資格,能落實有效監督。然而,某些投資人批評「過度檢查」的技能矩陣,即列舉了一些毫無意義領域或經驗之董事技能。為解決這些問題,某些提名與治理委員會正在嚴格審視董事資格之自評,以確保能適當支持所有列舉出來的技能。在決定要重視哪些相關技能上,公司或許也想要考慮機構投資人和其他治理利害關係人對AI的可能使用,以便從技能矩陣分析資訊,進而評估董事之資格。此外,當審視董事資格時,提名與治理委員會也應該注意潛在的過度兼任(overboarding)、利益衝突,還有董事在董事會外的資格及從屬關係—因為最近投資人和監理審查有所增加。
*評估董事會教育機會—當董事會監督責任持續擴大、涵蓋新的議題時,確保董事有足夠的知識以提供指引何監督,就變得更有挑戰性。雖然某些提名與治理委員會優先重視具特殊專長董事之任命,以解決潛在技能落差,但也有公司在注意替代方案,以提供董事必要的知識,包括聘僱外部顧問、(由管理階層或第三方舉辦的)董事教育會議,以及/或建立諮詢委員會。
資料來源:https://corpgov.law.harvard.edu/2024/09/21/hot-topics-for-boards-and-committ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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