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是2025年10月15日在Sullivan & Cromwell網站刊出的文章:Director Data Requests – The Line Between Oversight and Management。探討一個重要的問題。以下分享一些內容。
平衡董事的權利及管理階層的角色
董事的請求權
董事被授權、有義務按德拉瓦法律去取得履行其注意和忠實受託義務所需的資訊。在無衝突或不當的目的下,董事對公司資訊的權利「基本上不受束縛」。董事監督義務(違反此義務有可能會有法律責任)在像 In re C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 Derivative Litigation及後續案件裡已有所陳述,該案突顯了董事監督公司風險、確保有適當報導系統的義務。在實務上,董事或許會與管理階層開會、問問題,並要求他們認為和其監督角色有關的報告或資料。類似的原則在其他州也有,比如內華達或德州,當地認為董事有廣泛的資訊與監督權。
董事也或許會參考外部研究或第三方資源,以利其判斷並檢驗管理階層的假設。在這方面,雖然董事沒有義務告知他們獲取的外部資訊細節,但有具體影響力的第三方資料是否應該跟管理階層、整個董事會講,使所有人行使受託義務站在同樣的資訊基礎上,這還存在爭議。
這些權利在很多公司的治理原則裡都有強調,經常會表示董事或許會提出議程事項、要求報告或在董事會上提出一些主題。這類的條文會協助釐清監督與執行的差異:董事蒐集資訊並敦促負責,而管理階層則執行日常業務。簡單地說,董事或許會要求詳細的資料,但要求的目的應該是支持有效監督,而非管理日常營運。
管理階層的角色與裁量權
雖然董事有廣泛的取得權,但管理階層也有責任判斷:特殊資料是否相關、可靠及重要,並在問題出現時應該準備好對董事會說明緣由。作為公司日常營運者,管理階層能因為看到歷史趨勢、市場和同業實務而獲利,通常他們站在能將資訊脈絡化的特殊位置。當董事提出第三方或其他外部資料時,管理階層能夠、也應該要求資料來源或方法,以便獨立地評估資料,並依公司內部指標予以比較。此方法會讓董事會收到資訊充分、脈絡式的分析,而非原始、可能不完整或誤導的數字。
實務方法:維持建設性的工作關係及流程
管理階層與董事之間在相對重要性、資料效用或其他營運報導上若並不一致,可能會破壞董事會監督之效率與效能。以下幾個實務作法,可協助維持建設性工作關係,同時確保董事會取得其履行職責所需的資訊。
*集中化的資訊蒐集與分享流程。透過單一窗口(比如公司秘書或總法律顧問)或其他既有流程處理資訊要求,可協助確保有效處理相關索取要求、避免潛在的重複、不一致或不完整的回應,並維持適用的特權。若董事要求資訊的量及內容很重要,或涉及不同管理階層成員,則管理階層或許要指派一位同仁直接與該董事聯繫,以協調所需資訊之蒐集和組織。該名員工可以是財務團隊或策略或業務發展團隊的成員,而非法務部門或公司秘書處成員,以利取得原始財務資料。除此之外,將董事資訊要求之實質回應(不管是個別董事或整個董事會的要求)向整個董事會或相關委員會分享,採取此程序可提高透明度並避免認為該資訊是選擇性地分享。
*就要求資訊的效用提供回饋意見。董事會評估是一個董事會可用的工具,評估董事是否提出了有生產力的問題、並要求有用的資訊。董事長或提名與公司治理委員會的召集人對於一再提出無效、或無生產力資訊要求的董事,或許需要提供一些協助輔導。同樣的,他們也應該定期提供建設性回饋意見給經營團隊,確保提供給董事的資訊以使用者友善的格式傳達,以回應董事之要求與需求。
*結構化的討論。當出現問題,董事應該先向管理階層分享他們的擔憂,讓管理階層有時間研究相關資料、處理所有差異,並就管理階層的分析提供見解。進行深思熟慮對話的機會可讓董事有機會瞭解管理階層在策略和營運決定上依憑(或不依憑)某些資訊的理由。這也會讓管理階層瞭解,董事對改善管理階層實務和程序上直接而坦誠的回饋意見。
*會議形式。董事可能會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任何主題,並要求報告、資料或其他資訊,但詳細、特定資料的觀察(特別是關於關鍵績效指標的有效性與可靠性),或許比較適合作單獨、聚焦型的董事會會議或委員會。召開一個聚焦於特定資料的特別主題會議,會讓董事和管理階層為焦點式討論做好準備,避免被其他議題拉走。
*維持建設性的工作關係。董事長或領導獨立董事,通常會指派一個中心職位,以維持董事會和管理階層間有建設性的對話。合適的話,董事長或領導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或委員會前,可先與管理階層合作,確保管理階層充分準備董事提問的領域。同樣重要的是,董事長可在董事會會議上強調,董事提供指引與監督,而管理階層執行。保持這樣一個界線有助於預防:一次性的資料導向爭論演變為營運上的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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