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ponsible Investor在2025年 9月 15日報導,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對永續揭露要求(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SDR)提出「微幅變動」以釐清針對指數型基金的一項規則修改,並給予事業體在永續商品報告方面更大的彈性。
FCA的ESG總監Sacha Sadan在一份聲明中說,各項提案反映了FCA從利害關係人聽到的意見,目的是為了支持事業體落實SDR標籤制度。
申請四個標籤(永續焦點、改良者、影響力以及綜合目標)其中之一或者放棄「永續」或「影響力」專有名稱的截止期限是四月。在二月時,有超過100檔基金貼上SDR標籤。
這是有關法規標籤方面第一項提議的變動。
根據FCA的看法,為標籤設立的合格標準旨在容納積極及消極兩種策略,包括追蹤指數的商品狀況。
該法規明文規定,使用標籤的商品必須參照「穩健可靠、基於證據」的標準來「選擇資產」,而此標準是環境與/或社會永續的絕對衡量基準。
然而,FCA說它先前收到的回饋意見指出,遵守此規定對於追蹤指數的基金而言「具挑戰性」,因為基金經理人不會「選擇」這類基金的資產。
FCA說:「為了釐清政策意圖,我們正在規劃添加指引,指明追蹤指數的基金經理人可經由投資符合該標準的資產以符合此規定,而不是選擇資產。」
第二個變動是關於商品層級的永續報告,使用永續標籤的經理人必須每年編製報告。
這必須涵蓋12個月的報導期間,並且第一份報告須在基金經理人首次使用一項永續標籤後的16個月內公布,或者依據該法規內所臚列之一或多個專用名稱發布。
某些事業體告訴FCA,將永續商品報告限制在12個月的報導期間「具有挑戰性」。
他們抱怨無法將這些規定與其他相關揭露對齊—諸如財務報表與商品級別的氣候相關財務揭露任務小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報告,還有無法與其他商品報告的同時,公布新基金的報告。
FCA表示,事業體已要求彈性以便符合其商品報導,降低行政負擔。FCA目前分開考量如何簡化並加強其永續報導架構
FCA本週也提議給予事業體選擇不涵蓋12個月的報導期,以便若他們如此選擇,就可以讓永續商品報告與其他相關報告對齊。
這是根據來自事業體的回饋意見,稱同時收到所有相關商品層級資訊符合客戶最佳利益,因為這會幫助消費者理解消費者責任(Consumer Duty)1。
FCA說:「提供事業體更多彈性,藉由降低事業體的報導負擔來提升競爭力。」
新的條款允許經理人準備及公布永續報告,該報告所涵蓋的報導期若非短於12個月,就是包含一段未使用標籤或專有名稱的期間。
然而,必須符合某些條件。經理人必須揭露所涵蓋的報導期間,提供背景資訊解釋為何選擇此報導期間,以及在報導期間結束後四個月內公布報告。
該提案可能多半與在另一個報導週期中開始使用標籤或專有名稱的新基金有關。
FCA說,該政策意圖「改善透明度」,讓消費者有更好的資訊從事投資決定,並補充說,FCA承認在現行規定下,消費者可能會在不同時間收到不同商品的永續報告。
報告表示:「因此,類似商品之間不可能進行比較(至少在報導的第一年)。所以,若我們應某些事業體要求提供額外彈性,我們認為政策結果不會受到影響。」
FCA計畫三年後實施事後審查以評估其干預措施是否達到其預期的結果,找出實施的問題及未預期的後果,並評估規則的遵行狀況。
1.消費者責任:係 FCA 訂定之行銷監理規則,旨在提升對一般(零售)客戶之消費者保護,其中 FCA 要求金融機構,應採取行動為客戶提供正確商品或服務之資訊,使客戶能進行正確且有效之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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