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董事可能因沒有對氣候風險採取行動而面對罰款、損失和訴訟
Sustainable Views 在2025年 4月 2日報導,英國聯邦氣候與法律倡議組織(Commonwealth Climate and Law Initiative, CCLI)公佈的研究說,日本公司董事會需要更積極主動地將氣候風險整合至治理實務。
該報告吸引外界注意日本的《公司法》和《民法》,當中闡明公司董事的職責。
該研究主張,董事會有法律責任去監督公司如何因應氣候相關風險,縱使具體任務(比如氣候揭露)已經授權給董事會的功能委員會。
該研究說,若董事會沒有對氣候採取行動會落入監理罰款、財務損失和訴訟的風險。
在諸如東京與大阪等經濟中心營運的公司愈來愈受到颱風、海平面上升及極端熱浪災害之影響。報告警告,董事忽視尋求與氣候相關風險管理方面之專家建議以及/或未能對關於此類極端天氣事件有關的氣候風險履行適當注意,法院可能認為他們違反按公司最佳利益行事的注意義務。
即使日本法律允許董事在經營決策有廣大的裁量權,但是作者建議,日本法院在評估董事職責時可能比其他司法管轄區採取更嚴格的姿態。
CCLI的執行董事Natalie Shippen說:「法院評估的不只是董事的決策程序,還會應用客觀測試來判斷當時的不作為是否明顯不合理。」
她說,日本金融服務法所規定的揭露義務並未保護董事免於經營決策的法律責任,代表在氣候相關方面若有報導不實或遺漏,董事面對的法律風險更高。
監理壓力
報告說,該國氣候法規與架構之其他改變也應該向公司發出加強管理氣候風險重要性的信號。
日本永續準則理事會(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of Japan)根據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標準,預定未來幾年逐步分階段實施範疇1、2、3排放的強制性揭露。
該國的《氣候變遷適應法》(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Act)與《推廣全球暖化對策法》(Act on Promotion of Global Warming Countermeasures)同樣產生對監理的期待—所有經濟部門將氣候緩解和適應的措施納入經營策略。
此外,雖然日本公司治理守則不具約束力,同樣會對公司董事施加壓力,要求他們辨識環境、社會與治理風險。
(2)強化股東當責性:從日本公司治理改革學到的事
這篇是2025年2月19日在早稻田大學網站刊出的"Enhancing Shareholder Accountability: Lessons from Japan’s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s"。是介紹他們一份研究的觀察結果。
日本在2017年修訂盡職治理守則,鼓勵機構投資人自願揭露投票紀錄而強化公司治理。早稻田與慶應大學的研究者,針對日本前500大公司共7887份投票提案進行分析,觀察此規範如何影響到股東行為。他們發現,國內投資人會依監理改革,大幅提供對董事選舉的股東異議。該發現突顯了,自願性規範會推動股東議合有意義的改變。
這份在2025年1月22日於Corporate Governance: An International Review期刊公佈的研究顯示:這些規範就算不是強制性的,也會鼓勵機構投資人扮演積極角色、改善公司治理。這份由早稻田大學Toru Yoshikawa教授和慶應大學Daisuke Uchida副教授執行的研究,審視了機構投資人如何回應2017年修訂的日本盡職治理守則,鼓勵他們揭露投票紀錄。網址:https://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111/corg.12640
Yoshikawa說,「我們感興趣的是,身為公司治理要角的機構投資人如何因應此轉變,特別是在國內投資人(他們常被視為對公司治理消極)和傾向更積極的國外投資人之間的差異。」
為審視監理轉變對股東投票之影響,研究者分析了7887份投票提案,涵蓋495家TOPIX 500公司、東京證交所前五百大公司共5051個董事。董事會所推薦的董事候選人,過去日本國內機構投資人通常會支持,以便與其投資的公司維持好關係。但在揭露規定生效後,研究發現股東在這些董事選舉上的異議有顯著增加。
此轉變在國內機構股東持股多的公司,會特別明顯,而國外機構投資人較多的公司,反而投票模式變化不大。然而,當董事被認為績效不佳或資格不足時,股東不同意董事會建議的董事狀況會是最強的。Yoshikawa說,「先前的研究顯示,國外投資人目標與國內投資人不一樣,他們傾向更注意受投資公司的治理。然而,我們的研究顯示,國內投資人對投票紀錄揭露的監理轉變,反應會比國外投資人更強;國內投資人會開始在股東會上投票反對董事候選人。」
研究說明了,國內機構投資人(比如本地銀行、信託銀行及保險公司)更可能會回應本地規定,因為他們也受當地監理機關管理,然而國外機構投資人(他們通常遵守的是國際標準)比較不受國內監管影響。Yoshikawa說,「我們的理論與發現顯示,國內機構投資人在回應監理時與國外機構投資人不一樣,因為他們受監理機關影響的程度不一樣,即使他們都屬於同一個類型的機構投資人。這顯示了,股東取向不只不一樣,甚至還會隨時間變化。」
這份研究發現,可作為其他亞洲國家(尤其是想轉型西式公司治理制度的)實施監理措施參考。
資料來源:https://www.waseda.jp/top/en/news/83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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