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ESG AND GROUP ACTION DEVELOPMENTS: WHAT YOU NEED TO KNOW"是由CHRISTINA RENNER、Franco Corrado、Chris Warren-Smith與Keir Baker合寫,2024年3月27日在Morgan Lewis法律事務所的網站刊出。內容也是從訴訟、法規、法院等角度分析歐美社會近期ESG的發展,雖然十分法律風格,但值得參考與持續注意。以下分享一些內容。
最近幾年,可以看到關於消費方面的集體訴訟越來越多,特別是關於「漂綠」的。挑戰公司供應鏈誠信的案件越來越多,領域包括公平貿易、勞動實務以及動物福祉。
在美國,典型上會採集體訴訟。要是公司販售的產品不符行銷主張,常會被要求高額賠償金。此類訴訟特別會在加州、紐約與佛州出現。
面對這類訴訟的公司,還要支付高額的律師與專家費用。同時也會有名譽風險。
在歐洲,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雖然還在提議階段,但是都還在爭論:盡職調查的程度、需負責的供應鏈多廣。CSDDD會對公司、對董事引入額外的責任,以預防或減少因其營業活動而來的ESG風險。
在歐盟成員國裡狀況更複雜,因為他們各自還有相關規範,像供應鏈法、注意義務法、審慎義務法,最先進的國家就是法國、德國及荷蘭。
關於訴訟,歐盟層級在推動及協調集體訴訟上有很清楚的推動力。新的Representative Actions Directive提議,要納入歐盟新的消費者保護法規,這件事還在發展中,另外還包括統一Green Claims Directive。這會讓一些公共機關或成員國政府指派的組織就消費者議題提出法律行動,並獲得命令上的救濟。
CSDDD提案也包含了將時效延伸10年的條款,並授予非政府組織與貿易團體明確的權力,可代表原告提告。這進一步受到最近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判例法的支持,此某種程度擴大了保護性規範的概念—允許依據歐盟法規提出集體訴訟。
另外還有國家層級的集體訴訟,因為歐盟的指令給予的只是最低標準,成員國可以高於這些標準,但必須確保能採取集體訴訟,並有效落實任何救濟措施。
一如歐盟,英格蘭與威爾斯的ESG局勢也正處於轉型期。現在,其監理架構還是拼貼式的,亦即由各方的多種報導要求與的職責所組成,包括法律和「實務守則」。未來幾年,正式、強制性的報導要求可能越來越多。這些要求之增加,或許還要觀察未來英國大選之走向。
英國的法院已有ESG方面的訴訟了。比如,在2021年指標性的判決裡,英國最高法院結論說:至少可討論的是,若外國子公司有環境破壞及人權濫用情事的話,母公司也負有注意義務,這就是一個重要的參考—未來在英格蘭與威爾斯會怎麼處理此類的訴訟。
同樣的,在2023年,英格蘭與威爾斯高等法院駁回了一項投資人的許可申請—針對能源公司及其董事未能管理好氣候變遷風險,提出股東代表訴訟。此外,在2022年,上訴法院駁回了學術界許可申請—對大學退休金計畫之董事,就未能從化石燃料撤資而提出訴訟。
英格蘭與威爾斯會成為ESG相關集體訴訟的關鍵司法管轄區嗎?乍看之下,這似乎不太可能,因為比起其他司法管轄區(比如美國和澳洲),英格蘭與威爾斯並沒有很強的集體訴訟傳統。這主要是因為,對於追求集體訴訟之觀念由於多種因素仍存在挑戰,包括「失敗者支付訴訟費用」的制度,以及,對於追求opt-out(退出集體訴訟而單獨提訴*)的法律行動能使用的程序管道有限,特別是非屬競爭性(反托拉斯)的控告。
然而,英格蘭與威爾斯的集體訴訟正在增加中。這主要由三個因素推動:
*此類法律行動越來越多,代表市場在擴大。專業的法律事務所納入了訴訟金主(litigation funders)及其他服務供應者,比如訴訟管理公司,他們全都有其他國家推動集體訴訟的經驗。最近英國最高法院有一起質疑訴訟金主的判決,未能抑制住訴訟資金的流入
*顯然司法單位越來越願意接納大型集體訴訟,並採取務實性的程序方案,以促進這些訴訟。
*法院對於訴訟程序途徑,正提供進一步的參考指引,為市場從業者提供了「藍圖」,讓他們現在更瞭解提出集體訴訟可能需要的條件。
在英格蘭與威爾斯要提出ESG集體訴訟,有以下幾種類別:
*環境:英國法院或許可能成為環境災害控訴的重點地區,因為先前上訴法院之判決,恢復了巴西水壩崩塌相關的50億英鎊求償。上訴法院的結論是,此案可以在英國提訴,是因為巴西的原告可使用的救濟管道,顯然不會造成英國訴訟程序太大的耗費。這個判決顯示,英國法院在適當的狀況下會接受大型、複雜的集體訴訟,而某些人認為這對英國法院未來的環境災害控訴市場,是一個好跡象。
*社會:平等薪酬訴訟在歷史上是這些訴訟的關鍵推力。預期隨著報導要求擴大,這類的訴訟可能會成長。
*治理:當前主要的管道就是證券方面的訴訟,儘管對關鍵概念的司法指引有限(比如對可信度(需要某類的證券案例)的定義、以及計算損失的方法),但在英格蘭與威爾斯是有成長。訴訟金主與訴訟管理公司,都是帶動此市場成長的推手,包括藉由對機構投資人行銷證券訴訟,作為其突顯公司治理失靈處的盡職治理活動一部分。這個市場是否會持續成長,或許要看關鍵概念的司法判決(比如如何展現可信度),以及提出證券訴訟可採用的程序途徑。
未來很清楚的是:對集體訴訟行動的公眾意識越來越盛,調查顯示,公眾(特別是消費者)越來越願意參與。一些廣受注目的集體訴訟帶動了此興趣之升高。當ESG局勢受到關注,此趨勢就可能還會成長,因為廣泛的社會大眾對這些議題有興趣。而其他相關的因素可能還包括:廣受注目的ESG集體訴訟、監理與立法焦點之轉變(比如對漂綠)、新的薪酬平等報導要求,這些都可能對未來的集體訴訟敞開大門。
資料來源:https://www.morganlewis.com/pubs/2024/03/esg-and-group-action-developments-what-you-need-to-know
*參考的是《司法新聲》中楊崇森〈美國法院集體訴訟公告〉一文第111頁:「…收到通知之人欲自己提起或進行訴訟,不欲受集體訴訟之拘束時,則有權退出,不作為集體之一員來參與,稱為“opt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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