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此網誌

Translate

2024年5月15日 星期三

SEC氣候相關揭露法規的關鍵意涵-2024/05/15

美國證管會(SEC)在2024年3月初通過新的氣候相關揭露法規,引發業界注意,相關的觀察、評論、分析與建議會越來越多,當然在美國也仍存在爭議,是否能順利執行還要看看。這篇"Key Implications of SEC’s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 Rules"就是探討這個主題,由Catherine M. Clarkin、C. Michelle Chen及June M. Hu合寫、2024年4月1日在Harvard Law School Forum on Corporate Governance網站刊出。以下介紹一些重點。

SEC的氣候相關揭露法規(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 rules,Final Rules)明定了許多揭露要求,比如重大性(對範疇1與2的溫室氣體排放),但排除了範疇3的報導要求,也縮減了原本提議的財務報導揭露。不過,氣候相關揭露法規仍會大幅增加對外報導的成本、遵循挑戰及法律責任風險。以下是作者對氣候相關揭露法規的關鍵意涵所做的分析與建議:

1.鑑於初期遵循時間表相對短,受監管公司現在就要開始準備。

縱使公司已在其永續報告內發佈符合TCFD的氣候揭露,但仍需要多做一些額外的措施,才能符合提交SEC檔案的嚴格揭露要求,包括遵守揭露控制與流程。

因此對公司重要的是,盡快審視資料蒐集和控制基礎設施、現在就評估控制與流程,以便瞭解、準備與驗證符合氣候相關揭露法規要求的資訊,還有在一開始報導之前就先採行和落實新的控制與流程。

2.根據氣候相關揭露法規詮釋的挑戰(比如決定重大性,以及針對嚴重天氣事件(severe weather events,SWEs)對財務之影響作分類),將會提高報導的複雜性。

溫室氣體排放指標的重大性

SEC表示,對於溫室氣體排放指標的重大性,將依據最高法院在TSC Industries, Inc. v. Northway, Inc.一案上的標準,並暗示此評估可能會要求公司對範疇1與2的排放作質性與量性評估。SEC進一步承認,對某些公司而言,做重大性決定之成本可能會很大,特別是當公司尚未對其內部目標追蹤相關資訊。

決定溫室氣體排放之重大性,尚無標準化的方法。在缺少標準方法下,公司內不同的利害關係人、其他外部服務供應商,或許需要擴大合作,以便與重大性決定一致。公司也應注意:SEC可能未必會同意公司自行定義的氣候相關揭露重大性,證據是:SEC員工在2021至2024年間對此主題的評論信。因此,在做重大性判斷時,公司應考慮讓整個組織上下(包括董事會、管理階層,還有與其風險、財務、技術、永續與會計部門)協調一致。

其他的重大性決定及相關意涵

關於SEC檔案及其他公開揭露(包括先前SEC檔案及自願性報告)之間在資訊上任何已知的差異,都會引發SEC、股東、潛在提告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質疑。比如,若公司認為:某個在其自願性永續報告內的氣候相關資訊並不重大,並從年報或聲明中省略掉,則SEC可能會質疑公司的重大性判斷。這在最近的評論信中有出現。

公司也應該意識到,他們的重大性決定按氣候相關揭露法規來說,可能會引發額外的揭露要求。比如,一旦公司認定某氣候風險是重大的,就要對外揭露,採取了哪些轉型計畫管理此重大風險之影響。若公司決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目標是重大的,則公司或許也需要報告、每年更新基本的範疇1、2、3排放指標,以達成其揭露義務,縱使溫室氣體排放指標未被要求揭露。

將SWEs對財務之影響予以分類

氣候相關揭露法規有連結到財報揭露要求內的「嚴重天氣事件」與「其他自然條件」,但對此詞彙沒有具體定義。這要公司自行判斷哪些SWEs需要對外揭露,以及需要在查核過程中驗證這些決定。此外,公司需要將SWEs對財務之影響分類,這就會有進一步的詮釋挑戰,因為某項財務影響結果是否來自於SWE、還其他環境因素,是很難判定的。以符合健全的財報內控而原則性地詮釋,對公司及查核者而言,都是很耗時間與精力的。

3.在評估初期遵循準備時,公司必須考慮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氣候相關揭露要求,比如歐盟與加州。

對美國以外的揭露規範,目前沒有替代性的遵循或認可措施。SEC不同意替代性遵循措施,最直接影響到的就是遵守歐盟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的公司,以及採用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ISSB)報告標準的公司—比如在英國、澳洲、加拿大、中國、日本、紐西蘭與新加坡。SEC只說可能會考慮未來的一致性,這還要看國際報導實務之發展,以及SEC實施其揭露法規之經驗。

州層級的要求

加州的氣候相關揭露法,很清楚地會與SEC的氣候相關揭露法規交錯,但還不知道會怎麼交錯。加州法規尚未施行,且有可能還會打官司。其他州也有提類似的法律,包括紐約與伊利諾。

4.氣候相關揭露法規將會提高公司整體暴露於訴訟及遵循的風險,但提供的避風港很有限。

因為向SEC提交氣候相關揭露檔案的量有所增加,故氣候相關揭露法規將提高公開發行公司暴露於法律責任之風險。有鑑於在氣候相關揭露法規內所提供的避風港有限,而且現在美國處於兩極化的環境,故應該及早讓法務團隊進入報導流程,以減少潛在法務風險。

法律責任避風港排除了歷史事實

有鑑於某些被要求的氣候相關揭露本身就有不確定的性質,以及不斷演變的科學、標準、方法及產業實務,許多評論者要求SEC要提供健全的避風港—涵蓋了根據新的氣候相關揭露要求所提供的未來性、部分歷史性資訊。SEC選擇在第1507項指定PSLRA避風港所涵蓋與轉型計畫、情境分析、內部碳定價及目標相關的揭露,但也明確表示:避風港不含歷史性的事實。此大幅限制了避風港涵蓋的保護範圍,因為對這些計畫、分析、定價、目標之資料輸入,很多是由複雜的現實及前瞻資訊組合構成的,讓揭露的關鍵面向不在避風港條款之內。此外,範疇1與2的排放及新的財報揭露,皆不適用於法律責任的避風港。

“Filed” not “furnished”

根據氣候相關揭露法規所提出的揭露,須遵守升高的證券法責任。

氣候相關問題之兩極化

新揭露法規或許也提高了公司暴露於監理機關、其他政府機關、股東、客戶、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在採取行動後所生的風險,這些人對氣候相關主題所持的觀點與利益各自不同。在依氣候相關揭露法規準備揭露時,公司也應考慮關鍵利害關係人對這些揭露(包括關於氣候相關策略之揭露、轉型計畫及目標)的潛在反應,這可能會有法律、名譽、營運及財務方面的影響。

5.對氣候相關揭露法規的法律挑戰,會加大對公開發行公司的不確定性。

資料來源:https://corpgov.law.harvard.edu/2024/04/01/key-implications-of-secs-climate-related-disclosure-rules/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從地緣政治到創新:永續報導的未來-2025/06/19

KPMG在2025年 4月 16日報導,國際公司治理網路(Internatio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Network, ICGN)2025年會匯聚了公司治理和永續投資領域的全球領導人,共同探討持續演變的永續報導樣貌。KPMG很榮幸成為ICGN的長期贊助者...

網誌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