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在2010年由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 (FRC)提出第一份Stewardship Code(台灣官方稱盡職治理守則)。這是一份自願性的、給資產經理人(投資經理人)、資產所有人及服務供應者(比如委託投票顧問、投資顧問與資料供應者)用的守則。其目的是,鼓勵他們以受益人利益來積極監督公司治理事宜。這個守則的目標是,推動責任的管理、資本監督,以便為客戶及受益人創造長期價值,帶動經濟、環境與社會的永續效益。迄今最新的版本應該是2020年提出的。
此守則後來為多個國家所參考引入,訂定自己的版本,最有名的是安倍振興計畫中在2014年提出的日本版,亞洲其他國家還有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在歐洲的話丹麥也有。台灣則是在2016年6月30日提出第一版。
在2017年8月3日,FRC公布了一份資訊"FRC removes Tier 3 categorisation for Stewardship Code signatories",說明他們在2016年11月時,就把簽署者分三級,以及要求各級簽署者改善狀況:
第一級(Tier 1)是指簽署者在履行盡職治理上提供良好的報告品質,並清楚說明其治理措施,而且在必要處解釋替代性方法;
第二級(Tier 2)是指簽署者達到相當程度的報導期待,但在報告其履行盡職治理上較不透明,或者當偏離守則時並未作出解釋。
第三級(Tier 3)則是簽署者需要改進其報導,以確保其作法更為透明。簽署者並未凱近期聲明,而且他們的聲明仍粗糙,在解釋他們為何偏離守則上沒有解釋、或解釋不清。
當時共共有80個受評的資產經理人屬第一級、40個屬第三級。第三級的資產經理人在一定期間內,若未改善其報導,就會被剔除出簽署者名單裡。後來在FRC再度檢視後,有20個進步到第一級或第二級,但也有另一半選擇離開簽署者名單。到2017年時已沒有第三級了。
資料來源:https://www.frc.org.uk/news/august-2017/frc-removes-tier-3-categorisation-for-stewardship
在台灣,由台灣證交所主導,從2016年推出第一版盡職治理守則以來,已發展超過7年,除了推出更新版守則以外,還邀請多個單位參與簽署、定期審視揭露狀況,並提供較佳案例、揭露建議、揭露較佳名單等資訊,成果斐然。相關資訊可參考以下連結:https://cgc.twse.com.tw/front/stewardship
近期在6月初,台灣證交所也舉辦了一場近百人的「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之國際趨勢座談會」:https://cgc.twse.com.tw/pressReleases/promoteNewsArticleCh/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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