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5月 1日在Business Insurance網站上有這一則由Shane Dilworth所寫的報導“ Fights over ESG goals may lead to D&O claims“。有助於我們瞭解董監責任險在ESG這個要素出現後的趨勢。
最近法院判決和法律挑戰突顯了公司在推動環境、社會與治理措施時,可能被指控將ESG目標置於對投資人的責任之上。
在其他的情況下,公司則因為誇大其ESG承諾,而被指控「漂綠」。
專家表示,這些訴訟可能會造成針對董事和高階主管(D&O)的責任保險及其他保險的索賠。
雖然過去十年間ESG計畫在企業界越來越受到歡迎,但某些投資人和州政府官員的強烈反彈,則引起了關切。
例如,有幾個共和黨的州檢察長挑戰了美國勞工部的一項規定—當選擇退休金計畫投資時,允許考慮ESG要素。
此外他們也試圖阻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實施一項法規—對碳排放的報導,施以更嚴格的指導方針。
SEC在3月6日宣布施行新的法規,要求公司揭露可能影響其營運的氣候相關風險,以及減緩或適應氣候風險的任何策略。然而,SEC在4月4日又表示,暫停實施相關法規,直到針對施行該法規的訴訟案解決為止。
二月份時,德州聯邦法官拒絕駁回Brian P. Spence v. American Airlines Inc. et al.一案—本案是美國航空機長提出的集體訴訟,聲稱公司及福利委員會投資致力於ESG倡議的公司和基金,因而違反了《美國受雇者退休所得安全法案》(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and Savings Act,ERISA)。法官的結論是,原告對於被告違反審慎原則之主張係屬充分。
費城Blank Rome法律事務所的合夥人、並代表保單持有人的Lisa Campisi表示,這種對多元、平等與包容(DEI)措施的訴訟,是否會引發對D&O保險的索賠,需要看指控的內容而定。
例如若是僅針對違反民事權利所提出的控告,或許不會引發保險理賠,然而對於違反受託義務與或證券交易法的DEI措施,則可能會引發對D&O的索賠。
根據波士頓Hunton Andrews Kurth法律事務所的保險追償合夥人Geoffrey B. Fehling表示,如果SEC的新法規生效,那麼這些對於違反新法規的調查、執法行動及訴訟,可能會對D&O承保範圍有重大影響。
他說:「大多數公開發行公司的D&O保單,僅包含對個別董事與高階主管的調查保障,而私人公司可能獲得更廣泛的保障,像是政府的傳票、民事調查要求,和類似自願與非自願的請求。」
Fehling表示,對調查索賠存有歧見的領域,包括「索賠」定義的廣泛程度、調查文件是否針對「不當行為」,以及尋求救濟是否符合保單對「損失」的定義。
紐約保險追償律師及Anderson Kill P.C.的股東Raymond A. Mascia Jr.表示,SEC法規的實施可能會造成執法行動的增加,進而引發對D&O保險的索賠。
他認為可能的爭議會集中在傳票或民事調查要求,是否為保單涵蓋的索賠。
費城保險律師及Hangley Aronchick Segal Pudlin & Schiller 的股東Ronald P. Schiller表示,美國航空關於ERISA的訴訟,可能一開始引發的是公司受託人責任保險的索賠,而非D&O。
對於公司相關的ESG措施,股東認為對股價有負面影響,因而對公司及董事提告的訴訟,則有可能對商業判斷法則造成挑戰,因此可能會引發D&O的索賠。
Mascia表示,當公司對ESG政策提出聲明時,應該要確定會說到做到。
他說:「若公司要實行一個政策或措施,就應該貫徹,因為我們有看到一些訴訟案例,原告利用公司的聲明來對抗公司。」
專家表示,雖然公司落實ESG措施的推動力有可能在法院掀起浪潮,但對D&O市場而言,還沒看到明顯的影響。
Schiller說:「我們仍處於早期階段,這意味著D&O的承保人仍在調適,並理解其相關的影響。」
有多類型投資的控股公司MacAndrews & Forbes Inc.,其風險管理與保險副總裁、並兼任Risk & Insurance Management Society Inc.的董事會成員Manny Padilla表示,約三年前首次出現漂綠的指控時,承保人與保單持有人第一次遇到了ESG揭露的潛在問題。
承保人問了很多直接的問題,以評估客戶是否知悉遵守ESG指導方針所需的各種要素。
他說:「承保人不一定會確認客戶所採取的架構或方法,特別評估其治理活動,除非他們明顯完全沒有處理ESG主題。」
怡安(Aon PLC)金融服務集團的執行長Timothy Fletcher表示,治理是D&O風險的核心面向。
他說:「缺乏治理會導致問題,不管是20年前或1年前,治理對D&O而言顯然都很重要。」
Fletcher表示,公司可採用平衡的方法實施相關措施,從而減少對ESG的反彈。
揭露或許對公司會有幫助
穆迪(Moody)的Investors Service Inc.最近一份報告的共同作者表示,美國SEC提議的揭露要求,強制要求公司提出氣候相關風險的資訊,或許會引發更多的監理審查,但可能對公司也有益。
這些針對環境、社會與治理揭露的建議要求,是企業長期以來所預期的,這些要求也遵循了英國和歐盟已實行的其他氣候相關揭露法規。
紐約Moody的副總裁及ESG資深信貸主管Brendan Sheehan表示,雖然因未決訴訟,SEC的法規尚未正式生效,但該法規並不像美國以外其他地區的法規那般嚴格,其旨在成為氣候相關揭露的基準,並可能會持續發展。
他說:「其中的一個要點是,關於氣候風險相關的資訊,顯然被很多市場參與者認為是有意義的或有用的。」
強化後的揭露法規有助於信貸分析,因為這可讓資料更具一致性及可比較性,繼而有助於瞭解特定風險相關的暴露程度。
他說:「更深入的了解發行公司所面對的風險和機會,以及能夠更有效比較和比對資料,能夠協助我們瞭解發行公司所面對的,具體的信用狀況。」
Sheehan認為公司或許也能從蒐集氣候相關風險的資訊獲益,因為這可以幫助他們更深入瞭解自身營運內的這些風險,以及由供應鏈所帶來的風險。
不過,該報告指出,遵守揭露要求會對中小型企業產生不利的影響,因為很多這類公司可能是第一次蒐集這些資料。Sheehan表示,這些公司可以從觀察大公司如何回應此項法規來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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