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落實全球供應鏈人權及環境永續性法規達成政治協議,歐盟執委會表示歡迎
對於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就公司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達成政治協議,歐盟執委會表示歡迎之意。該提案目的是在整個全球價值鏈中培養永續及負責的公司行為。要求大公司辨識,並且在必要時避免、終止或減輕其活動對人權面(比如童工或剝削勞工)及環境面(例如污染與生物多樣性喪失)的不利影響。對企業而言,這些新規範將帶來法律的確定性、公平的競爭環境和更為永續的競爭力。對消費者與投資人而言,它們將會提供更高的透明度。歐盟新規範將推進綠色轉型並保護歐洲的人權且不止於此。
歐盟法律是為了全球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
新的盡職調查規範將適用於:(1)具有一定規模與經濟實力的歐盟有限責任公司,亦即擁有超過500名員工及全球營業淨額超過1.5億歐元;(2)歐盟有限責任公司,在特定高影響力的行業內營運,其員工人數超過250人且全球營業淨額達4000萬歐元;(3)非歐盟公司,符合上述門檻且營業額發生在歐盟區內。中小企業(SMEs)並不在新指令的範圍內。
該指令將適用於公司本身的營運、其子公司及它們的價值鏈。為了遵循公司以風險為基礎的盡職調查義務,公司需要:
*將盡職調查納入政策;採取適當的措施以:
(i)辨識、評估,並在需要時優先考慮實際或潛在不利人權和環境的影響;
(ii)預防或減輕潛在不利影響;以及
(iii)終結、最小化與補救實際的不利影響;
*建立並維護通報機制及申訴程序;
*監控盡職調查政策與措施之有效性;以及
*就盡職調查進行公開溝通。
為了限制向價值鏈上的小企業索取資訊的負擔,要求公司優先考慮直接向最可能發生不利影響的事業伙伴索取必要資訊。
不遵守這些規範的公司將面對國家行政機關的制裁。受害者將有機會因未能進行適當盡職調查所蒙受的損失尋求法律救濟。
此外,具有一定規模與經濟實力(即達到上述門檻(1))的歐盟公司將被要求採取轉型計畫,並盡全力確保其經營策略不違背全球暖化限制在1.5°C以內。
這項提案還包括配套措施,為所有直接相關的公司以及可能間接受到影響的中小企業提供支持。這些措施包括開發個別或聯合的專用網站、平台或入口網站,以及對中小企業提供可能財務支援。為了提供支持給這些公司,執委會或許會採納具體指引,包括合約條文範本。執委會也可能會以新措施來補強由成員國所提供的支援,包括協助第三國的公司。
下一步
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所達成的政治協議目前正在等候共同立法者(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的正式批准。一旦在官方公報公布,該指令將在公布後20日生效,成員國將有2年時間將這些指令條文轉為國家法律。
背景
歐洲公司的永續發展績效居於全球領先地位。永續發展定錨於歐盟價值,並且公司展現尊重人權並減少對地球衝擊的承諾。儘管如此,公司把永續發展整合於公司治理流程的進展仍然緩慢,特別是關於人權和環境的盡職調查。
為因應這些挑戰,歐洲議會於2021年三月呼籲執委會提交針對價值鏈強制性盡職調查的法案。同樣地,在2020年12月3日,歐洲理事會在其結論中呼籲執委會提出關於永續公司治理的歐盟法律架構,包括沿著全球價值鏈所進行之跨產業的公司盡職調查。
《公司永續盡職調查指令》回應了這些呼籲,審慎考量於2020年10月26日由執委會發起的永續公司治理倡議公開諮詢期間所蒐集的反應。在準備此提案時,執委會也曾考量透過關於董事職責與永續公司治理(2020年七月)以及供應鏈盡職調查要求(2020年二月)兩項委託研究收集的廣泛證據。
資料來源: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6599
(2)依歐洲盡職調查指令,公司將面對罰款
ICAEW在2024年 1月 8日有這一篇文章” Corporates face fines under EU due diligence law”,也是談CSDDD的發展。歐洲理事會及歐洲議會的協議,在歐盟區營運的大公司,若違反CSDDD,將被處以相當於其全球淨營業額的5%罰款。
公司與那些會受其環境與勞動相關行動所影響者,必須進行「有意義的議合」、引入公開檢舉機制、溝通其盡職調查政策,以及定期監督其有效性。
與此同時,歐盟內各政府將需要設立公司盡職調查義務專屬的線上入口網站,就內容與標準提供詳細內容,並指派國家監理機關來監督公司是否遵循。
除了要能調查有嫌疑的不當行為案例,監理機關將有權點名與羞辱經證實未遵循者,並處以高額罰金。這些機關將與歐洲監督機關網路(European network of Supervisory Authorities)合作來交換最佳實務的想法。
認為自己會因不當公司行動而受到負面衝擊的社區,將有五年的時間可向法院提訴,若此案明顯有違規的話,法院將能要求公司揭露進一步的證據。
然而,引起爭議的舉動是,銀行與保險業目前不在須確保其提供的資金不與傷害人權有關此條件之外。雖然「審視條款」可能準備著未來納入金融業,但在進行影響力研究前,關鍵利害關係人對目前的排除還是不以為然。
商業與人權資源中心(Business & Human Rights Resource Centre,BHRRC)在聲明中說,在嚴格執法下,該指令應該「根本地改變那些不負責任企業董事會的風險計算方式」,以「終結他們在模糊和複雜供應鏈上侵犯人權與環境的寬容」。
然而,BHRRC說,「當投資人與銀行在定義公司之人權與環境行為上扮演如此核心的角色,但又看到金融活動被排除在指令範圍之外,這令人「十分失望」。
ICAEW公司治理及盡職治理總監Peter van Veen說:「這是一個前所未見的措施,為全世界這個領域的未來立法定調。其所影響的不只有總部設在歐盟的公司,還有世界上他處在歐盟有重大業務的公司。此外,它將影響到供應受指令規定者的所有非歐盟公司。」
「對於正受(或可能受)該法影響的公司而言,重要的是現在就開始準備。讓供應鏈和相關風險相匹配,是好的第一步。」有所猶豫的人,可能會輸給從法規生效第一天就遵守的競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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