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續金融:歐洲理事會同意ESG評等之協商授權
歐洲理事會在12月20日針對環境、社會與治理(ESG)評等監理提案之協商授權(negotiating mandate)達成了共識,該案目的在於促進投資人對永續產品的信心。
ESG評等是藉由評估永續發展之曝險及其對社會和環境之影響,給公司或金融工具的永續發展狀況提供意見。ESG評等對於資本市場之運作和投資人信心越來越有重要影響。
新規範旨在透過改善ESG評等機構營運之透明及誠信,提高ESG評等之信賴度及比較性,讓評等更適合用來比較並防止潛在的利益衝突。
根據擬議的規範,ESG評等供應商需要取得歐洲證券與市場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ESMA)的授權及監管,並遵守透明度要求,特別是關於其方法論及資訊來源方面。供應商將受到預防與管理利益衝突具體措施的約束。
理事會帶來的主要改變
關於協商授權,理事會釐清了ESG評等監理範疇的各種情境,並提供適用豁免的進一步細節。此外,與公司永續報導指令雷同,理事會闡明了ESG評等機構所涵蓋的環境、社會與人權或治理要素。
希望在歐盟區內營運的ESG評等供應商需要遵守某些要求,包括獲得ESMA的授權,或者對於在歐盟區外設立的ESG評等機構也要取得等效的決定、一項ESG評等的背書或承認。理事會也闡明法規所指的領土範圍,概略說明了在歐盟區運作的組成,並進一步闡述在背書制度下可以適用的條文。
理事會還為現有小型ESG評等供應商與小型市場的新加入者引進較寬鬆、臨時且可選擇的三年註冊制度。
選擇加入較寬鬆制度的小型ESG評等供應商不必支付ESMA監管費。它們必須遵守某些一般性的組織與治理原則,以及對公眾與使用者透明度的要求。它們還將承受ESMA有權索取資訊、進行調查以及當場檢查的要求。在退出此臨時制度後,小型ESG評等供應商需要遵守法規提及的所有條文,包括有關治理與監管費用的要求。
關於商業與活動之區隔,理事會為ESG評等供應商引介了這個可能性—某些活動不必有單獨的法律實體,前提是活動之間有明確的區隔,並且具備措施來避免利益衝突。這種部份失效的法條(derogation)不適用於提供給受評實體的顧問與審計活動
下一步
歐洲議會在2023年12月11日至14日舉行的全體大會已經同意協商授權。20日對理事會授權的同意為預計在2024年一月開始的機構間協商鋪平了道路。
(2)Efama:ESG評等協議雖標誌著「關鍵的」一步,但「落差」仍然存在
根據European Fund and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Efama),歐洲議會核准了ESG評等規定,象徵著朝向投資人有透明、可靠的ESG評等又邁進了一大步。
Efama說,他們期待在ESG要素方面會有強制性揭露,以及未來在加權及方法上更為「清楚明確」。ESG評等供應商將不被允許提供信評、審計與顧問服務,以避免利益衝突。
Efama說,「歐盟的ESG評等供應商要接受歐洲證券市場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ESMA)的授權及監管,而歐盟外的供應商若要在歐洲內提供服務,也需有主管機關之背書、認可或同等資格。」
根據ESMA,立法者對金融市場從業者內部的評等採取的是「平衡性方法」,並承認與外部ESG評等供應商之差異。Efama說,「此務實的方法可預防法律義務重疊,同時確保透明度。」
儘管有進步,但Efama指出在歐盟區內監管其他ESG資料產品仍有「落差」,並呼籲歐盟立法者不要延遲,要盡快對第三方ESG資料產品發展監理架構及行為守則。
Efama的監理政策顧問Chiara Chiodo說,透明、完整的ESG資訊可讓投資人能有信心地選擇永續產品。「在此規範內涵蓋ESG評等,是轉型綠色經濟必要的一步。歐盟政策制定者在下一個立法期內強化Capital Markets Union而確定優先事項時,將注意其餘的ESG資料問題。」
資料來源:https://www.funds-europe.com/esg-ratings-agreement-marks-a-crucial-step-but-gaps-exist-efama/
(3)新加坡MAS公布ESG評等與資料供應商的行為守則
新加坡公布了對環境、社會與治理(ESG)評等與資料供應商的行為守則,還有一份給供應商自我證明其遵循守則的確認清單。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在2023年6月至8月間進行公開諮詢後,於12月6日公布上述內容。
該守則意在建立透明度的基本行業標準,在方法及資料來源、治理、利益衝突管理方面可能損及產品可信度與獨立性的情事。
守則定義了ESG評等供應商與ESG資料供應商,不排除對永續金融工具、計畫或架構之準確性和完整性的獨立評估提供第二方意見的業者。
ESG評等供應商是在新加坡境內或境外提供關於證券及其衍生性商品產業活動和機構之任何ESG評等的實體。單獨編製或重新發佈ESG評等的實體,無論是關係人或非關係人均不計算在內。
ESG資料供應商是指在新加坡境內向金融市場參與者提供任何ESG資料,或在新加坡境外提供任何ESG資料給證券及衍生性商品產業的實體。這方面也會有某些例外情況。
由於該守則的採用係自願制,故MAS表示若商品使用者希望他們的供應商採行守則,第二方意見的提供者可以選擇加入。
該守則適用「遵循或解釋」基礎,換言之,ESG評等與資料供應商將遵循該守則內所列舉的原則及最佳實務,否則就要解釋為何不採行特定的最佳實務。
雖然供應商應定期審視其方法及資料來源,但只有在重大情況之下才必須揭露方法的變更。
關於最佳實務之一的資料品質確信,則要求供應商驗證其資料來源。
同時,MAS提出了一個分階段方法,根據《證券暨期貨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來監管取得資本市場服務執照的ESG評等供應商,同時指出在監理制度的發展上,要求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保持一致性與互通性。
MAS鼓勵供應商揭露其行為守則的採行狀況,並在守則發表後的12個月內公布其完整的確認清單。而供應商的名單將會公布在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的網站。
資料來源:https://www.businesstimes.com.sg/esg/mas-publishes-code-conduct-esg-rating-and-data-providers
(4)Hermes指出ESG評等可能造成的誤導
2019年7月,機構投資人Hermes的全球中小型基金經理人Hamish Galpins指出,ESG評等可能會誤導小公司的ESG資訊,原因是過份簡單依賴回答與第三方資訊,沒有考慮複雜性、並與公司直接接觸,錯估小企業。
在評估時,使用現成的方法架構,並未考慮對特定事業或產業的基礎理解分析,會措施ESG評估真正的重要元素,另外,或採寧濫勿缺法(kitchen-sink approach),把所有資料都用上了—使有意義的跟瑣碎的資料混成一團,讓人困惑。
以下是對小公司進行ESG評等時的四個主要缺陷:
1.市值偏誤—溝通資源較多的公司,得分會比較高
2.揭露的地理偏誤—國家級監理的揭露要求會帶動得分,而且得分會激勵揭露(不必然會影響績效)
2.產業偏誤—評等並未區分同一產業內不同的經營模式,通常較成熟、受規管的產業,得分會比較高
3.反應時間—申辯後,評等會因拖延時間而被拉低,儘管很有可能負責的公司最終結果會改變、績效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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