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接觸公司治理與董事會治理以來,「獨立性」的概念一直存在(也包括爭論),因為這是最基本的構成條件。獨立性是利益衝突的基礎,而董事最根本的忠實義務,又以利益衝突為核心。
可參考「張心悌教授談忠實義務的一些紀要」
https://worldofcg2023.blogspot.com/2023/07/20230725.html
董事會的獨立性是為了確保監督指導功能能真正落實,而這乃是董事會組成的基礎(還不是技能組合,因為有才能但沒操守,等於沒有甚至更惡);而在組成董事會開始運作後,獨立性會時時影響判斷、監督等功能,因此在運作一段後,搭配自評與第三方的「董事會評估」,瞭解董事會的效能,適當更換與增添成員,這或許就構成了一個基本的循環。從此出發,才能真正瞭解董事會評估的意義,而不是「為了監理機關而做」。
這一篇是由Bynick Rockel所寫、2023年10月17日於Fortune網站刊載的"Why director independence matters, and how boards can ensure
it"。就是探討這個最基本的「獨立性」。以下分享一些要點。
Debra McCormack 是Accenture的全球董事會效能及永續性負責人,她會定期與董事會談,協助他們衡量董事會的獨立性。對她而言,董事會獨立性很重要,因為這能讓董事在監督管理階層時站穩腳步。
她說,「在董事會與管理階層之間,需要健全的緊張關係,這樣他們才會有健全的討論。獨立性從諮詢與監控功能的角度看,是很重要的,如此,董事實際上才能履行監督責任並保持客觀性。最重要的是,我認為董事會成員需要以股東最佳利益做決定,這意味的是無利益衝突。」
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在任命董事上符合法律要求—董事不得與企業有任何重大關係,而且不參與日常營運。然而,某些專家會質疑:當前對獨立性的定義是否有效,並主張董事會成員容易受到管理階層影響,讓公司容易受到行動主義股東的挑戰。
同時,董事任期過長,可能會阻礙了促進董事會多元性的努力。
在美國,2002年聯邦的沙賓法(Sarbanes-Oxley Act)強制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的審計、薪酬、提名與治理委員會,成員都要是獨立董事。McCormack說,交易所也依法提出了他們的標準。而在州的層級也有相關法規。紐約證交所及NASDAQ都有要求:上市公司的大多數董事應該是獨立的,亦即在過去12個月裡,不得收取超過12萬美元的薪酬。
不過,目前對董事任期沒有強制要求,這會對獨立性產生風險。「董事會成員與管理階層合作一久,可能會建立深厚的關係,這就對獨立性產生了挑戰:與管理階層友好,很難真正獨立。」McCormack說。
McCormack指出,許多歐洲國家都會設任期限制。「這實際上會帶動董事會更新,並使大多數董事會成員達成獨立的要求。這是一個對董事會有挑戰的領域,因為你會想要這些董事會成員提出困難的問題。」
關於董事獨立性,董事會方面已經有一些進步了,顧問公司Korn Ferry的副董事長、全球董事會與執行長接班實務共同負責人Tierney Remick說,「10或15年前,董事會在組成時非常仰賴關係的連結性。在過去10年,特別是過去5年,高度功能性的董事會在如何納入新董事上,是非常策略性、非常客觀的。在如何讓董事會相關技能平衡?如何符合策略需求?我認為在董事會如何處理這個問題上,已經有所轉變了。」
不過根據治理專家Richard Leblanc,董事獨立性的定義仍有缺陷。多倫多約克大學擅長治理、法律與道德的Leblanc教授說,「沒有辨識一位董事本就具備的社會、政治、人際關係,某位被視為獨立的董事,實際上在董事會的思考未必獨立。」比如,該董事可能與執行長可能在同一所大學修課。「董事會上有獨立董事,並不代表你就不能使用管理階層的資源來掌握他們。」
Leblanc警告,行動主義投資人正利用這個問題。他說,在協助行動主義投資人時,他們會說哪些董事已經被管理階層掌控了。問題在怎麼找出他們之間的相互關係。若他們決定要攻擊公司,行動主義者就會找人深入研究每個董事的背景,並呈現他們與管理階層之間的關係。「這有可能是學術上的、工作相關的,也可能是一些恩惠、或餽贈禮物。行動主義者正在介入違規行為。」
McCormack在與客戶談話時,會提到服務董事會的時間長度。在經理人搜尋與領導顧問機構Spencer Stuart所公布的2022 U.S. Spencer Stuart Board Index,S&P 500公司的獨立董事平均任期是7.8年。
McCormack說,「某些董事會成員甚至超過20年,雖然他們仍被認為是相當獨立的。但某些董事甚至服務的時間已經長於執行長、甚至長於好幾個執行長了。」
McCormack強調,這會影響到董事會多元性。根據Spencer Stuart,去年有68%的S&P 500公司董事是男性。「這是我們想要的嗎?」
在最近聯合國全球盟約-Accenture CEO Study裡,在受訪的2600位執行長中有31%說,他們想要提高董事會多元性。McCormack說,如果他們不推動董事會更新,多元性就不會發生。
關於董事會獨立性的規範需要修訂嗎?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的法律系副教授Yaron Nili認為應該修。今日,為回應投資人壓力,很多美國公開發行大公司的董事都符合獨立性條件。「但是實際上真的如此嗎?」
大多數公司現在都會有一位獨立董事長、或一位領導獨立董事,這是要協助董事會制衡管理階層的權力。不過Nili最近的論文在審視了900家公司後發現:許多「董事會守門人」名不符實。「縱使是公司有指定這類的職位,但通常缺乏實質權力。」
此不足凸顯了仰賴獨立性抽象定義的問題,這代表不同人的狀況不一樣。對Nili而言,答案是加強揭露:「規範可確保公司提供投資人適當的資訊,藉此他們就能為自己判斷,他們認為某董事是否夠獨立。」
他說,「一旦讓投資人對公司如何視某董事為獨立有更多資訊,他們就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更多實質工具。當他們有更多資訊可監督制衡管理階層時、當在公司文件上授予他們更多權力時,投資人就能創造一個董事會的環境,在其中實現獨立性。」
Leblanc的建議是,定義應該更為嚴格,這樣實際上才能衡量真正的獨立性。
Leblanc也認為,美國SEC應要求上市公司揭露:每位董事候選人的來源。他問,「為何你們會選擇他來擔任董事,如何選的?你應該說明提名程序。」
在英國,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會也要透過第三方,對其獨立性作定期的同儕審視。Remick觀察到,許多美國董事會現在會每2至3年做一次評估,Remick稱其為「董事會效能健康度檢查」。這個流程的目的是確保所有董事的貢獻都符合期待,且董事會文化有利於支持管理階層。她說,「這個過程是由董事長領導,但通常也會由第三方協助。」
McCormack稱讚這類評估:「我們的客戶發現,董事會評估對強化其整體績效與效能至關重要,而獨立性就是其中的一部份,特別是當有第三方參與時。」
McCormack還提到董事會更新:「董事會應每年都檢視一次他們的技能矩陣,並判斷是否由對的董事來支持公司策略。這件事會協助他們檢視自己的獨立性,並協助他們瞭解是否具備正確的技能。」
資料來源:https://fortune.com/2023/10/16/modern-board-directors-indepen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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