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為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23介紹的第二部分。並在末尾提供全篇之文件檔。
【IV.揭露與透明】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對於與公司相關的所有重大問題都有及時且準確揭露,包括財務狀況、績效、永續、所有權、公司的治理。
IV.A.揭露應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重大資訊:
IV.A.1.公司的財務與營運結果。
IV.A.2.公司目標及與ESG相關的資訊。
IV.A.3.資本結構、集團結構及其控制權安排。
IV.A.4.主要股權,包括受益所有人,以及投票權。
IV.A.5.關於董事會及其成員組成的資訊,包括其資格、選任流程、在其他公司的董事職務,以及他們是否被董事會視為是獨立的。
IV.A.6.董事及關鍵經理人的薪酬。
IV.A.7.關係人交易。
IV.A.8.可預見的風險要素。
IV.A.9.治理結構與政策,包括他們遵守該國公司治理守則或政策及落實其流程的程度。
IV.A.10.債務合約,包括未履行合約之風險。
IV.B.資訊應以符合國際認可的會計與揭露標準,進行準備及揭露。
IV.C.年度外部查核應由獨立、有能力、合格的會計師,在符合國際認可的會計、道德與獨立標準下進行查核,以便向董事會與股東提供合理保證:財務報表所有重大面向均與適用的財務報導架構一致。
IV.D.外部會計師應向股東負責,也向公司負責:在查核公眾利益時要履行應有的專業注意。
IV.E.發送資訊的管道應以平等、及時與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把重大資訊提供給使用者。
【V.董事會的責任】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司的策略指引、董事會有效監控管理階層,以及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的責任。
V.A.董事會應以充足資訊基礎、善意、勤勉和注意,並依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行事,同時也顧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V.A.1.若決定是立基於善意及勤勉,則董事會成員在訴訟方面應受到保護。
V.B.當董事會的決定會對不同股東產生不同影響時,應該公平對所有股東。
V.C.董事會應適用高道德標準。
V.D.董事會應達成某些關鍵功能,包括:
V.D.1.審視與指導公司策略、重大行動計畫、年度預算與業務計畫;制定績效目標;監控落實情形與公司績效;以及監督主要的資本支出、收購及出售(divestitures)。
V.D.2.審視與評估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
V.D.3.監控公司治理實務之有效性,並在需要時改變。
V.D.4.選任、監督與監控關鍵經理人之績效,並在需要時進行更換和監督接班計畫。
V.D.5.將關鍵經理人和董事的薪酬,與公司和股東的長期利益保持一致。
V.D.6.確保正式與透明的董事會提名與選任過程。
V.D.7.監控與管理管理階層、董事會成員與股東的潛在利益衝突,包括不當使用公司資產和濫用關係人交易。
V.D.8.確保公司的會計與揭露報導系統之完整性,包括獨立的外部查核,以及有適當的控制系統,以遵循法律與相關標準。
V.D.9.監督揭露與溝通的流程。
V.E.董事會應該要能對公司事務作客觀而獨立的判斷。
V.E.1.董事會應該考慮指派足夠的獨立董事會成員,以便對可能的利益衝突之處行使獨立的判斷。關鍵責任的領域包括:確保財務和其他公司報導之完整性、審查關係人交易,以及董事會成員及關鍵經理人之提名與薪酬。
V.E.2.董事會應考慮設置專門的委員會,支持整個董事會發揮功能,特別是審計委員會(或類似組織)來監督揭露、內控及審計相關問題。至於其他的委員會,比如薪酬、提名或風險管理,或許就視各公司之規模、結構、複雜性與風險概況而定。他們的職權範圍、組成與工作程序,董事會應予以明確定義並對外揭露,因為董事會對其決定負有完全的責任。
V.E.3.董事會成員應能有效履行其職責。
V.E.4.董事會應定期進行評估,以瞭解他們的績效,並評估他們是否具備適當的背景與能力組合,包括關於性別或其他形式的多元性。
V.F.為了履行其責任,董事會成員應該獲得正確、重大與及時的資訊。
V.G.當讓員工代表進入董事會時,應發展相關機制促進員工代表取得資訊和進修,以利該代表有效行使職權,並對董事會技能、資訊和獨立性之強化做出最好的貢獻。
【VI.永續與韌性】
公司治理架構應激勵公司及其投資人做決定和管理風險,以促進公司的永續與韌性。
VI.A.永續相關揭露應一致、可比較且可靠,並包含回溯性和前瞻性的重大資訊,此資訊對理性投資人在考量投資或投票決定上是重要的。
VI.A.1.合理地預期足以影響投資人對公司價值、投資或投票決定之評估,此永續相關資訊才可被視為是重大的。
VI.A.2.永續相關資訊應符合高品質、可理解、可落實以及具國際認可標準,以促進跨公司及跨市場在永續相關揭露上的可比較性。
VI.A.3.永續議題、財務報導與其他公司資訊之揭露,應彼此關聯。
VI.A.4.若公司公開制定了永續相關目標,則揭露架構應提供:以易於取得的方式定期揭露的可靠指標,讓投資人瞭解達成公司所宣告目標的可信度與進展。
VI.A.5.應考慮以分階段方式,由獨立、有能力和合格的認證服務單位,在參照國際認可的高品質確信標準下進行年度確信認證,以便對公司永續相關揭露提供外部與客觀的評估。
VI.B.公司治理架構應該讓公司、股東及利害關係人之間對話,交流對公司營運策略重大的永續問題,以及評估哪些問題應被視為重大。
VI.B.1.當公司治理架構讓公司採行兼具營利及公眾利益目標之形式時,此類架構應該適當考量到異議股東。
VI.C.公司治理架構應該要確保:董事會在履行其審視、監控及指導治理實務、揭露、策略、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系統時,會充分考量重大永續風險與機會,包括關於氣候相關的實體與轉型風險。
VI.C.1.董事會應確保公司遊說活動與其永續相關目標一致。
VI.C.2.董事會應評估:公司的資本結構是否符合其策略目標與相關風險胃納,以確保對不同情境都保有韌性。
VI.D.公司治理架構應考慮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角色與利益,並鼓勵公司、股東與利害關係人積極合作,以創造價值、優質的工作以及永續與韌性的公司。
VI.D.1.經法律或共同協議所建立的利害關係人權利,應予以尊重。
VI.D.2.當利害關係人利益受到法律保護時,利害關係人當權利受到侵犯時,應有機會以合理的成本、不會拖太久的方式獲得有效的救濟。
VI.D.3.應允許發展員工參與的機制。
VI.D.4.當利害關係人參與公司治理過程時,應能及時和定期地取得重大、充足與可靠資訊。
VI.D.5.利害關係人(包括個別工作者及其代表團體)應該能自由地向董事會或政府主管機關表達對非法、不道德實務的意見,而且其權利不應打折扣。
VI.D.6.應促進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持有人權利之行使。
VI.D.7.公司治理架構應輔以有效能且有效率的破產架構、以及有效的貸款人權利執行。
兩篇全文的文件檔: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6RDPvgVAfyUXVKmHT6o0pIU9fu8vE-DjrFBfEXdt4V4/edit?usp=sharing
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23的網址:https://www.oecd-ilibrary.org/governance/g20-oecd-principles-of-corporate-governance-2023_ed750b30-en
裡面可看網頁版、PDF版、電子書等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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