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這篇關於ESG揭露規範的論述,快要昏倒。因為光某一地的ESG揭露要求,企業可能就吃不消,再加上跨國要求的內涵、範圍各自不一...。比如最近這一則在Financial Times上的“Germany pushes to exempt SMEs from green reporting rules“:https://www.ft.com/content/4c533c07-a5ae-402d-8c1d-80c2ea416970
以下介紹這篇由Raquel Fox與Jeongu Gim合著的"The EU’s New ESG Disclosure Rules Could Spark Securities Litigation in the US",於2023年9月23日發表於Harvard Law School Forum on Corporate Governance網站。
要點:
*歐盟新揭露要求將逼迫在歐洲營運的跨國公司決定:要揭露多少資訊,並採取措施確保其揭露是一致的。
*歐盟所要求的詳細資訊,要是有虛假或誤導、或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不一致的話,可能在美國會引發訴訟。
*隨著英國新的揭露要求,以及預期要提高的美國SEC揭露規範,公司可能會面對到歐盟、英國及美國之間ESG資訊要求的衝突。
揭露標準的分歧,可能會引發在美國發行股票的公司沒預期到的責任,特別是當歐盟提出一組新的全面性ESG報導規範,還適用於歐盟以外的公司。英國也是,最近採行了新的ESG揭露要求,但不見會與歐盟完全銜接。
美國上市公司若在歐盟有重大業務,將要考慮歐盟報導要求、以及美國證券法規內責任條款之間的交互作用。
現在,美國的ESG揭露要求的主要是一般性的原則與重大性,公司一般不需要在對SEC提交的檔案裡作ESG揭露,除非對公司業務有重大影響。許多美國公司對ESG的當前措施與未來承諾都屬自願性的揭露,以便回應投資人、利益團體、員工與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要求。有一份研究發現,在2021年,99%的S&P 500公司在向SEC提交的檔案之外,還揭露了某種程度的ESG相關資訊。某些公司已開始將部分自願性揭露納入給SEC的檔案內,典型上就是在委託投票聲明書或年報內所強調的ESG事項。
歐洲在2022年底實施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並在2023年7月發表實行標準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要求全面性、詳細的揭露,包含廣泛的永續主題。
CSRD要求揭露不只要有:ESG問題如何影響公司業務,還要有企業對一系列永續問題的影響,也就是俗稱的「雙重重大性」(double materiality)。CSRD也要求,報導的所有資訊需做第三方查核。因此,CSRD在很多面向上已超越美國現有的要求,甚至SEC提議的ESG揭露規範。
CSRD一開始僅針對在歐盟營運的公司,但從2028年1月1日起,非歐盟公司若在歐盟區有重大業務,就必須以全球、全集團的基礎進行報告:包括集團內所有非歐盟公司。
在一番爭論後,英國在歐盟採行CSRD之前,修正了英國公司非財務報導要求,要求某些英國公司要報導要符合Taskforce for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的指導方針。歐盟的報導標準ESRS,雖然是基於TCFD的標準,但英國與歐盟的制度卻可能分歧。
歐盟計畫允許揭露可根據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類似規範提出,可能會降低跨國企業需求衝突的風險。但對於英國的制度或所有新的SEC規範相似度是否足夠,還搞不清楚。
根據美國證券法規,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在所有重大面向上的揭露,必須正確且完整,不能有重大誤導。重大誤導或虛假陳述或疏忽,可能會讓公司在美國證交法多項條文下,面對到私人證券訴訟或SEC的執法行動。因此,不管是給SEC檔案的或其他報告內的或在公司網站的,ESG揭露要是沒有經過謹慎準備與審視,就會有顯著的訴訟和執法負風險。
SEC正在詳加審查自願性的ESG聲明。2021年三月,他們的執法部(Division of Enforcement)設了一個氣候與ESG任務小組(Climate and ESG Task Force),分析給SEC檔案中的自願性ESG揭露、找出ESG相關的不當行為。去年,該小組對一間巴西採礦公司發動了第一起執法行動,因為該公司被控在永續報告及SEC檔案裡對水壩安全有虛假、誤導的陳述。
在這些背景之下,要遵守美國證券法規及CSRD的公司需要特別注意:在根據CSRD要求提出擴大、詳細的ESG揭露時,對美國方面可能會負擔的責任。作者建議需要考量以下幾點:
*美國證券法規的風險更高。所有根據CSRD要求所做的公開揭露,需遵守美國證券法規的反舞弊條款,以及美國投資人詳細審查(這些投資人在尋找可作為訴訟依據的聲明)。比如,美國上市公司僅在其網站和ESG報告上發佈全球、全集團的ESG資訊,要是只遵守CSRD的要求、卻沒有把相同資訊納入SEC的檔案裡,可能會因這些資訊而面對美國投資人的訴訟,或SEC的執法行動。
*決定重大性。CSRD或許會要求不必然重大,或美國證券法規目的以外的其他事項,這只會問:此資訊在理性投資人做投資決定時是否重要。雖然SEC一般來說不會對公司的重大決定作後見之明的評斷,但重要的是,維持健全的揭露控制與程序,評估和支持ESG揭露的重大性決定,以及監控所有在給SEC的檔案與CSRD基礎的揭露(或其他自願性報告)間的顯著差異。
*在CSRD與SEC規範之間潛在衝突的揭露要求。還不清楚的是,這些要求之間是否有差異、差到什麼程度,以及是否會統合。若歐盟不承認彼此等同、並接受美國揭露的話,則公司將需要考慮如何達成彼此競爭的司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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