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蘭大法官在2019年底最後來台,我也參加了為他出版的《Randy J. Holland在台公司法演講集》。當時他在11月26日董監聯誼會上,以"CORPORATE GOVERNANCE COMPLIANCE AND OVERSIGHT"為名,進行了一場演講,主題環繞在法令遵循主管這個職位。由於專書已經刊印出版,所以這次演講內容並未收錄在書中。該講稿由林建中教授翻譯。
以下是在該場演講時,我所摘要的一些要點。
法令遵循主管(Chief Compliance Officer,簡稱CCO)是要確保公司法令遵循計畫能有效落實,執掌「一套用來偵測及預防公司代理人、員工、主管與董事從事違法行為的制度」。雖然CCO的責任持續演進,但共通的基本功能是:
1.負責監督評估公司組織中不當行為與違規的風險。
2.經常與公司高階行政主管以及董事溝通協商。
關於法令遵循主管的獨立性,法令遵循主管需要是專職建置與監控法令遵循運作的獨立人員。另外CCO與法務長都以協助公司組織遵循法令為職責,然而兩者的角色功能仍有差異。法務長有一般的道德倫理義務,協助並建議公司遵循法令,同時全心全意地代表客戶利益;反觀CCO身為公司經營管理階層一員,主要負責組織流程的設置、實施、監管。
在職權方面,法令遵循主管需要擁有實權才能成功發揮功能。特別是將CCO視為高階主管、並且讓其定期參加董事會議,有助於強化CCO的權力。
對於董事所負監督管理的受託人義務,CCO與董事及高階主管共同合作監督公司的法令遵循,能清楚證明董事及公司高階主管已盡監督管理義務。
法令遵循的三大核心要素是預防、偵測以及回應。為了確保有效落實法令遵循計畫、並對該計畫有適度監控,公司有必要設置CCO一職。
CCO的職責在於產生、建置與監督公司內部的法令遵循計畫,並與董事就發現的各種結果與問題充分討論。為了公司的利益,CCO需保持獨立並被授予充分的資源與權力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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