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金管會提出了獨立董事任期九年的議題,引發討論,並出現獨立董事人才短缺的問題:https://worldofcg2023.blogspot.com/2023/11/20231106.html
2027年新制恐釀「獨董荒」? 金管會:目前符合人才足夠
另外先前也分享過多年前看到BlackRock的執行長Larry Fink與資深董事Murry Gerber的討論:
https://worldofcg2023.blogspot.com/2023/08/blackrock-20230815.html#more
不過形式上的獨立或許好達成,回到投資人、治理界要求這件事的本質,究竟什麼真正具有獨立性?對公司有何意義?這一篇Richard Mansouri所寫、2023年5月18日刊載於Forbes的"How Independent Are The‘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Public Companies?",就是探討這個問題。以下分享一些內容,希望有助於我們思考。
公司治理是規定公司如何經營的政策與實務作法,一般的裡解釋:公司董事會對監督這些政策與實務,負有最終的責任。雖然由執行長領導的公司經營團隊,對公司日常營運負根本的責任,不過董事會對此經營團隊要提供關鍵監督,而且執行長最終要向董事會負責。因此,董事會對經營團隊所做的決定,負有終極的責任。
有鑑於股東對董事會的信任,以及董事會所負擔的責任,好的公司治理需要董事會由大多數「獨立的」董事組成,此理論是:獨立董事不會受到不當影響及有利益衝突,因此可以做出免於偏見的公正決定—就只為了公司的利益。雖然理論看起來完美,但現實未必如此,因為許多被視為「獨立的」董事仍會受到潛在偏見影響,讓人對這個前提產生疑問。這個潛在的偏見,就會是一個引發許多公司績效不彰的因素,受到股東行動主義者鎖定。
一般來說,紐約證交所與Nasdaq對獨立性的認定是寬鬆的,符合以下條件即可:
1.該董事在過去三年間未受聘於該公司。
2.該董事在過去三年間,沒有家族成員擔任該公司的經理人職位。
3.該董事或其家族成員,在過去三年中的任12個月裡,未從該公司收到超過12萬美元的薪酬。
公開發行公司在向SEC提交年度委託投票說明書、判斷某位董事是否符合「獨立」的定義時,基本上符合此廣義、相當寬鬆的規範就好。不幸的是,此「獨立董事」的定義未必合宜,在許多可能的狀況下並沒有思考:某董事是否是技術性「獨立」,但實際上可能受到明顯的內在偏見影響。
以下是一些公開發行公司最近的案例,這些董事都被公司視為「獨立」:
*某董事擔任由執行長家族創辦的研究機構主管,而該機構有接受執行長家族大筆的資金。
*某董事是大學校長,這間大學從執行長那收到了100萬美元的捐贈。
*某位董事雖然已從公司退休,但退休同一年就開始在同一家母公司當董事,另外先前因執行長的支持,而被任命為重要業務單位的主管。
*某位董事被任命為一個著名非營利組織(NPO)的理事會成員,而其服務公司的執行長,在該NPO理事會上擔任理事長,可能是實際經營者。
就算這些董事都心存善念,所謂不獨立的現象也不明顯,但跟執行長之間還是存在密切的關係,很難說這些董事可完全免於偏見影響,特別是要在董事會上做出與執行長衝突的決定時。雖然現在「如帝王般的執行長」比較少見,但股東行動主義者還是看到很多案例是,在「貌似獨立」卻帶有偏見董事所組成的順從型董事會裡,執行長是不受監督的。
更令人憂慮就是,上述某些案例的一些細節,其實在SEC檔案裡都看不到,逼著股東必須從他處找資訊。如此複雜的問題是,執行長與其董事之間的某些關係,甚至比表面上還模糊,很難判斷是否真的公正。比如思考一下:某董事與執行長是大學同學,或先前在另一個組織裡有工作關係。在這個狀況下的信心與忠誠,是很微妙的,有可能會引發「獨立」董事判斷上的偏見。
很清楚的,有鑑於在董事會上的決定要是公正及不受偏見影響,因此什麼是「獨立」董事的標準必須改變。雖然每個情況要看董事和公司、和其關鍵經理人之間的具體細節而定,但投資界早已對「獨立」董事的條件,有更嚴格的定義。
特別是,機構投資人正詳細審查其所投資公司的治理狀況,而且許多機構投資人有盡職治理團隊與內部政策,告知他們在選任董事時如何投票。有鑑於董事會組成的重要性,公司治理與投資人盡職治理對策提供公司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ISS)與Glass Lewis希望能更仔細關注這些問題,而所有機構投資人會用更嚴格的標準,來決定如何投票給那些被視為其持股公司視為「獨立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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