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經驗與能力的董事,永遠搶手,因此兼任其他公司很常見。就他所服務的公司而言,也存在著是否能履行承諾的問題:投入足夠時間。尤其現在董事會治理要求越來越高之下,不是榮譽職,而是真的要花時間。
2022年,推特股東就投票反對了Egon Durban,認為他擔任7家公司的董事太多,最後是他降到5家才留任。
在南非,若董事違反受託義務,就會剝奪董事資格7年以上。
擔任多少董事會職位才算太多?
執行董事(全職董事與公司員工)若再兼任2間上市公司董事職位的話可能就太多,但是有經驗的非執行董事(非該公司員工的兼職董事)兼任2間上市公司、1間私有公司及1個非營利公司的董事,或許還能輕鬆地適當履行其董事會責任。
機構投資人開始更注意董事在外兼任的董事會數量。在美國,對那些服務超過5個董事會的董事,機構投資人就會反對他們的選任。比如,投資管理公司BlackRock最近在149家公司投票反對了163位董事是基於兼任過多董事的理由。在英國,機構投資人視單一董事握有超過5家董事席次者為兼任過多,而董事長對外兼任2席、執行董事對外兼任3席,就算是兼任過多。
在已開發市場,投資人一般視4至5席董事是可容許的上限,但是在兼任多席董事席次更常見的市場裡,上限更高。
確保董事不會兼任過多的關鍵,是揭露:董事必須揭露他們所擔任的其他董事、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的詳細內容。董事也應該揭露在其董事會任職期間所接受的任何新董事職位。另外,董事會必須考量是否有董事也服務於競爭對手公司的董事會,以及是否可適當管理潛在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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