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間張心悌教授在探討財報不實與董事責任研討會中,曾提過一些建議,比如舉證責任的轉換—從「推定過失責任」調整為「過失責任」;制定獨立董事指南守則(guidebook);法院對「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之判決,要有較細緻與平衡的分析。
另外還有一點是對獨立董事考慮其他懲罰機制,比如羞辱、聲譽等其他非法律機制之運作以節制其行為。在張教授於《政大法學評論》上的另一篇文章〈獨立董事財報不實民事責任之再思考——以主觀要件為中心〉裡也提到:「擔任獨立董事者,多為社會上具相當聲望、地位或專業的人士...縱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違法,也可能受輿論與投資大眾的強烈譴責,為免其聲譽受損,獨立董事會謹慎履行其職責,此即為羞辱效應(shaming)及聲譽機制的運作。…可以進一步思考,參考美國SEC的其他執行權限,包括禁止擔任董事之命令(bar order)與公開羞辱(public shaming),增加對獨立董事(及董事)的制裁手段。…」
最近在Lexology報導上看到一個香港制裁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案例。
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Stock Exchange,HKEX)在2023年8月24日的紀律制裁(Disciplinary Action)聲明表示,除了公開審查某家下市公司的6位董事以外,還對他們提出了「損害投資人利益聲明」(Prejudice to Investors’ Interests" Statement,PII Statement),而這些董事中有2位是獨立的非執行董事。
該公司的股票從2020年6月起停牌後,延到2022年11月才終止上市。該公司會計師辭任時,才首度揭發了公司違反上市規則(Listing Rules)的情事,並揭露了某些重大查核問題的內容。港交所發現該公司的問題是:
*有近1.5億人民幣未經核准的貸款及墊款,此有利於董事長個人利益但不利於公司商業利益。
*當會計師對公司提出疑慮時,卻沒有董事積極調查公司管理階層墊款事宜,也沒有落實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對董事長認購價值3000萬美元IPO申請股票的投資協議,沒有任何一個董事問過董事長:為何不遵守需先經過董事會核准的公司內部政策,並就認購(這構成了重大交易)一事提供即時的揭露。該揭露是在將近三個禮拜以後才提出的。
港交所對這兩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制裁說,他們嚴重忽視了上市規則中的董事義務—明知公司對宣告停業清理申請一再延遲,卻沒有採取相關措施,另外也沒有調查該公司年報中為何沒有揭露董事長的所得。他們沒有讓該公司揭露查核問題,令人十分震驚。
本案重點是,獨立非執行董事雖不參與日常營運與公司管理,但在上市規則之遵循及公司治理上扮演重要角色。若未能履行職責而情節重大的話,可能會引發嚴重名譽制裁。
資料來源: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4167aa97-d5b7-4d17-9351-4b57fd40e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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