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是Devanesan Evanson所寫、2025年7月24日在Business Times上刊出的"Clarifying independent directors' obligations",探討馬來西亞對獨立董事責任之看待及要求,台灣也有類似法律上的討論或爭論,究竟不常進公司的獨立董事,要負責到什麼程度?本篇以同為英系法律體系的新加坡Goh Jin Hian v Inter-Pacific Petroleum (IPP)一案判決為例,我們在此分享作者彙整的六個原則。
獨立董事不是像執行董事一樣的全職董事。獨立董事因為資訊不完整或不足而存在風險。以下,是作者從新加坡上訴法院的判決整理出來的六個原則。
1.技能、注意、勤勉義務:範圍與門檻
董事必須依其在公司事務上的定位及參與狀況,以合理的注意和技能行事。一位非執行董事義務的繁重度,比執行董事少一些。這是有意義的,因為比起非執行董事,執行董事要肩負全職管理,非執行董事不參與管理。
上訴庭重申這個標準:董事「是哨兵,不是鑑識調查員或偵探」,除非出現了明確的警示訊號。
值得注意的是,董事無法偵測每件舞弊—在缺乏明確的紅旗警訊下,不會期待他們要執行鑑識層級的審視。
注意義務原則意味,董事必須合理的知情,但基本上不調查。
2.瞭解經營活動:董事必須瞭解他們在保護的是什麼
董事必須充分瞭解:公司重大營運,以便適當監督和達成其義務。
需具備知識此原則,代表不瞭解關鍵業務就違背了此義務。只有誠實、誠信與智慧,不能替代瞭解業務的知識。
3.紅旗與觸發調查的職責
不慣是確認事件是否構成警訊而要進一步調查,還是其舞弊警訊還不夠明確,都要由法院決定。
引發董事調查義務,是在有明確、直接的不當行為訊號出現時—不只是當異常的公司事件發生。
紅旗原則意味的只有明確、特殊的不當行為,才會觸動進一步調查之需求。
4.因果關係:證明違法與損失之間有關,是原告的責任
縱使被發現違背義務(比如董事對業務不知情),還是必須要證明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必須向法院提出證明:董事的意識(及後續行動)確定是與舞弊有關的,而且造成損失。
獨立董事沒有紅旗警訊採取行動,並非就一定是缺失,更重要的是,被告無法證明此違法行為直接會引發損失。
此確定了在董事責任案件裡,先建立因果關係是很重要的,如此後續才能確認損失。
5.債權人的義務:當公司破產時
當公司破產、或接近破產時,董事的義務或許會延伸到債權人。
因此,在未證實因果關係下,縱使違反債權人義務,還是不會自動產生責任。
債權人就算適用破產,但還是需要證明因果關係。
6.董事監督的實務與商業現實
法院強調認知到實務與商業上的限制,並承認董事(特別是非執行董事)沒有辦法為無明確訊號而深深隱匿的舞弊責任。
Singapore Institute of Directors稱此判決「令人歡迎地釐清」了董事義務的真正範圍,重申在缺乏警訊下,董事監督不需要鑑識層級的盡職調查。
然而,這個判決不代表就一定免除了董事的負責;面對明顯不當行為時仍不知情或不注意,還是要負責的。
但實務上是存在限制的,當沒有警訊,不會期待董事需進行查核或偵測工作。
資料來源:https://www.nst.com.my/business/insight/2025/07/1249459/clarifying-independent-directors-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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