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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 星期四

美國與澳洲的氣候揭露規定觀察:(1)美國SEC採行了有挑戰性的氣候法規;(2)對美國SEC本次氣候揭露法規的看法;(3)澳洲的氣候相關財務揭露-2024/04/25

(1)儘管降低要求,但美國SEC仍採納了可能會面臨挑戰的氣候法規

Reuters在2024年 3月 7日報導,華爾街的最高監理機關在3月6日投票採納了一個法規—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要揭露某些氣候相關風險,這是同類法規裡第一個降低了原草案之要求的。

各方對本法規的反應不一,美國10個共和黨主政的州宣示要控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而美國最大的企業團體也威脅要控告SEC。有幾個環境團體則稱讚此法規,但希望能有更嚴格的要求。

在2022年三月首次以草案形式提出,SEC法規的目的是對公司如何向投資人溝通溫室氣體排放、氣候相關風險,以及如何準備轉型到低碳經濟,制定一套標準。

將因此措施流傳後世的SEC的主席Gary Gensler說,將此資訊的標準化以及將指引轉化為對公司的法規,會有利於公司和投資人兩方。Gensler強調SEC作為金融監理機關的角色,使用股票市場類比交易決定。

「你可使用此揭露來做空或做多環保…這只是揭露,我們是完全中立的。」他在投票後告訴記者。

該法規刪去了一項先前的提議—在某些條件下,要求大公司蒐集與報導,從其產品的供應商與終端使用者而來的地球暖化排放資料,亦即俗稱的範疇3排放。

進一步降低較規範性的草案,新法規也讓這些大公司可判斷:從自身營運及其採購電力而來的排放,是否足以提供投資人做決定所需的資訊。

有兩位共和黨委員投票反對此法規,而有三位民主黨委員投票贊成。

共和黨委員Mark Uyeda說,「委員會偏離了自己的路線、創了先例—用自己的揭露制度作為手段,推動社會改變。」

Uyeda說,該法規會迫使公司花時間與金錢到氣候討論上,而犧牲了「其他可能有更大、更立即影響的問題」。

對企業的影響

該法規是民主黨總統拜登要透過聯邦機構處理氣候變遷威脅之議程的一部分,並且會加入歐盟與加州類似的要求。

公司會被要求在其財報裡加註,詳述從嚴重氣候事件(如颶風及野火)而來的成本,但原本劃分這些成本影響的提議要求被縮小了。

佔美國公司大多數的小公司,將排除於報導溫室氣體排放要求之外。

當然,已對加州類似法規提起訴訟的美國商會(Chamber of Commerce)表示,可能考慮提出法律行動。

美國商會高階主管Tom Quaadman在一份聲明中說,「雖然在最初提議法規裡某些最繁重的條文已經刪除,但這仍是個新穎且複雜的法規,可能會對企業及其投資人造成巨大影響。」

法律事務所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負責環境、社會與治理(ESG)和永續實務的主管Leah Malone說,最終法規減少了公司揭露排放方面的負擔,但要求的資訊能對於公司處理氣候風險之方法,給了投資人「重要的一扇窗」。

Malone說,「直到現在,大多數說自己在氣候風險方法是正面的公司,會將此資訊納入單獨的永續報告內。」現在,公司將需要「認真考慮這些問題」,並受到鼓勵建立評估這些風險的流程。

某些民主黨的政治人物與永續思維的投資人,對於取消更嚴格揭露一事感到失望,但他們對於該法規之有效性看法不一。

投資人團體Ceres在一份聲明中說,「對SEC制定更強大的法規感到興奮」,但「該規定對範疇3溫室氣體排放之強制要求明顯不足。」

但麻薩諸塞州的民主黨參議員Ed Markey說,此法規會讓美國經濟陷入風險。Markey在一份聲明中說,「這做了一個重大承諾,但對於減排卻沒有任何實質的責任,儘管這些公司必須自2026年起提供歐盟與加州要求的資訊。」

法律事務所Kirkland的ESG合夥人Abbey Raish說,若這些受其他司法管轄區監理的公司選擇向SEC提供超過要求的更多資訊,「那他們就擴大了他們法律責任的範圍」。

她說,這是因為任何被視為不正確或誤導的資訊,除了違反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責任以外,還會引發SEC的執法行動或股東訴訟。

資料來源:https://www.reuters.com/sustainability/boards-policy-regulation/us-sec-vote-long-awaited-overhaul-corporate-climate-disclosure-rules-2024-03-06/


(2)美國SEC核准第一份氣候揭露法規:為何要求比先前規劃的弱?以及對公司的意義為何?

這一篇是由Sehoon Kim所寫、2024年3月11日在governance intelligence網站刊出的"SEC approves first US climate disclosure rules: Why the requirements are much weaker than planned and what they mean for companies",是作者觀察及評論前一週才通過的SEC氣候揭露法規。

作者專精於永續金融與公司治理,一直在追SEC的氣候揭露計畫。以下是作者認為這次改變中的一些重大問題,以及新揭露法規自2025年起分階段實施的意涵。

一如SEC常強調的,大多數大公司已經在其永續或ESG報告中自願揭露某些資訊,而這些報告常是在年報以外另行發佈的。

隨投資人看來想取得這些資訊、許多公司自願地提供,SEC與支持者主張:強制要求揭露的一致性會比較好。

但關於新揭露法規之辯論,很多人在意的是:是否能通過初期的成本效益測試。換言之,公司的遵循成本可能遠高於投資人所重視、強制性氣候風險和排放揭露之效益。

聯邦揭露要求之遵循成本,估計會很大。當SEC首次在2022年提出此法規時,委員會自己的估計是,對一般上市公司而言,揭露相關的遵循成本可能會成長將近兩倍。

對此法規之評論此後就指出,公司對經營方面可能的調整,其間接成本恐怕會更高。這些成本,亦可能對某些工作或部門之聘僱有更大的影響。

有鑑於許多小型上市公司並沒有自願性揭露實務,因此這個負擔預期會不平均地影響到公司,對小企業可能造成不成比例的影響、但大公司影響不大。

另外一個實務問題是:對排放和氣候相關暴露一致的衡量。

像TCFD及ISSB這些國際團體,都有提供報導標準及指導方針。但是衡量措施仍受到估計與蒐集問題影響,並且會因產業與活動而異。

此外,分別估計範疇1、2、3的排放會有巨大挑戰。特別是,從供應鏈來衡量公司的間接排放(亦即範疇3),會讓問題急遽複雜化。報導範疇3排放也會引發法律問題,因為大公司價值鏈上的許多小公司,可能沒有法律義務揭露自身的排放。

對於衡量範疇3排放時固有挑戰的強烈反彈,使得委員會放棄了一些原本提議的內容。

許多公司也可能必須將排放之估計和量化、還有氣候風險外包給第三方公司,這樣就會有成本升高、利益衝突及漂綠的問題。

對SEC法規的強烈支持者主張,由於範疇3是所有碳排最大的一部分,故應該予以揭露。

但懷疑者(包括5位SEC委員中的2位)則質疑:如果要求不可避免要下修,則是否還需要法規?

有鑑於最近保守派強烈反對關注ESG問題之公司,而且有幾個機構投資人減弱了先前的氣候承諾,故有趣的是,觀察新的公司氣候揭露如何具體影響到投資人及公司的決定。

資料來源:https://www.governance-intelligence.com/esg/sec-approves-first-us-climate-disclosure-rules-why-requirements-are-much-weaker-planned-and 


(3)澳洲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是什麼、有什麼意義?

2024年2月20日在JD Supra上有一則由K&L Gates LLP的Rynier Brandt、Jim Bulling、Clive Cachia、Adam Levine合寫的"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What are They and What do They Mean?"。介紹了澳洲最近針對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方面立法的狀況。以下分享一些內容。

澳洲政府最近公佈了一份立法草案,向外界徵求意見;其內容是要實行強制性氣候相關財務揭露(以下稱為立法草案)。這是在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於2023年10月23日公佈Australi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 Disclosure of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 (Draft ASR Standards)之後的舉措。

立法草案要求某些公司,需根據2001年澳洲公司法的Chapter 2M公佈符合Draft ASR Standards的年度永續報告。永續報告將納入目前被要求的董事報告、財務報告,若情節重大,還要加入公司年報內的會計師報告。

準備永續報告的要求,會分階段實施:

*第一組是會計年度2024年7月1日開始,以及員工超過500人、總資產價值超過10億澳幣或合併營收超過5億澳幣三條件中任兩項。

*第二組是會計年度2026年7月1日開始,以及員工超過250人、總資產價值超過5億澳幣或合併營收超過2億澳幣三條件中任兩項。

*第一組是會計年度2027年7月1日開始,以及員工超過100人、總資產價值超過2500萬澳幣或合併營收超過5000萬澳幣三條件中任兩項。

董事的考量

永續報告的核心內容會廣泛包含以下事項:

*治理—公司用以監控與管理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治理流程、控制與程序

*策略—公司用以管理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方法,包括量化(最終邁向量化)的情境分析、氣候變遷韌性評估

*風險管理—公司用以辨識、評估、重視及監控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流程

*排放—從所有公司都報導起次年的範疇1至3排放

*財務影響—在重大報導期內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對公司現金流、營收與資產價值之影響,以及隨時間變化下未來預期的影響

*指標與目標—公司在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方面的績效,包括公司已設定、或被法規要求達成的所有目標之進展

董事的聲明

每份永續報告必須包含,董事確認遵守最終版ASR Standards的聲明。

氣候變遷風險與注意與勤勉義務

若風險是「可預見的」,根據公司法第180(1)條,氣候變遷風險可能涉及董事注意與勤勉義務。

董事注意與勤勉義務可能會延伸到董事以下行為:

*採取措施,以瞭解公司的氣候相關風險

*考慮氣候相關風險對於公司所產生的正面或負面影響

*考慮任何可行、或應行的事,以解決或轉移公司的氣候相關風險

盡職調查流程

雖然永續報告的某些面向要求董事,在最終揭露前要執行及監督傳統的盡職調查流程,但是關於範疇1與2排放的指標揭露,尤其是範疇3排放,需要運用新系統、技術與人員來蒐集、報告及反映與這些排放相關的大量資料。

Draft ASR Standards規定,某些揭露或許限定在根據「合理與可支持的資訊」,包括在評估氣候相關風險時。

ASIC的權力

然而,立法草案提議修訂:授予ASIC執法權,在轉型期裡可針對永續報告不確定部分之聲明,可採取民事行動,比如ASIC可針對以下幾件事,發動執法行動:

*針對有過錯的民事行動—即違反民事規定的過錯,包括不實或誤導性聲明

*所有民事行動—ASIC僅採取禁令或宣告

*刑事行動—性質上為刑事的執法行動

立法草案提議,若ASIC認為在永續報告內之任何聲明是不正確、不完整或誤導,則要讓ASIC能在過渡期內能對公司下令要求:

*向ASIC確認該永續報告是正確或完整的;

*向ASIC解釋永續報告內所做的所有聲明;以及

*修正、改善永續報告內所有聲明。

審計與確信

立法草案提議,審計與確信要求將從會計年度2030年7月1日起完全適用到永續報告上。在2024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會實施以下的臨時性規定:

*審計—永續報告將需要受到會計師審視,不過僅限於範疇1與2相關的聲明。

*確信—公司會計師被要求提供的確信程度與水準,會在Auditing and Assurance Standards Board所公佈的氣候揭露確信標準內說明。

永續報告的內容

Draft ASR Standards針對永續報告提議內容,說明某些額外的內容。

範疇1、2、3排放

這三個範疇的定義會在National Greenhouse and Energy Reporting Act 2007 (Cth) (NGER Act)內說明。NGER Act主要是由Australian Clean Energy Regulator所主管的。

重大性

Draft ASR Standard 1說明,「何為重大資訊?就是其有所遺漏、錯誤報導或模糊時,可合理預期,足以影響到一般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依這些報告而做出的決定。」

Draft ASR Standard 2也說明,雖然有些氣候相關風險並沒有重大到必須揭露,但若公司認為,非重大的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可能會合理地影響到他們的未來展望,那就必須揭露此事實、並提供其決定的理由。

範疇

氣候相關財務風險與機會之範圍,會擴大到:

*氣候相關實體風險(即與全球總升溫有關的風險);

*氣候相關轉型風險(即在轉型到低碳經濟時可能發生的風險);

*公司可得的氣候相關機會。

Draft ASR Standard 2額外的資訊還有:

策略與決定—公司應揭露其資源投入狀況、進展計畫及其如何制定,以達成所有氣候相關目標。

氣候韌性—公司必須揭露其評估氣候韌性的氣候相關情境分析,以及該分析是如何、何時做的。

氣候相關指標—ASR Standard 2提供了一份跨產業的指標分類表,並要求公司要揭露關於範疇1、2、3的資訊。

氣候相關目標—公司必須揭露其已訂定的量化與質化氣候相關目標(不管法律或規範是否有要求),並提供一份關於這些目標的揭露標準清單。公司也必須揭露其所規劃的碳信用(包括所有澳洲碳信用單位)使用狀況,以抵消溫室氣體排放並協助達成其目標。

資料來源: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climate-related-financial-disclosures-39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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