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加坡上市公司大多數還沒準備好:按在2025年生效的ISSB標準進行永續報導
EY在2025年 7月 17日刊載了由Sophia Mah所寫、對新加坡氣候報導的觀察。根據第三版《聚焦透明度:新加坡氣候報導狀態》(Transparency in focus: State of Climate Reporting in Singapore),在2024年12月31日結束會計年度而公布永續報告的359家公司裡,有98%或351家公司有包含符合至少一項的氣候永續相關財務揭露任務小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建議之揭露。
TCFD建議是在會計年度2022年實施的,針對依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標準的報導提供基礎—此標準在會計年度2025年生效。ISSB標準建立在TCFD建議的四項核心主題上—亦即治理、策略、 風險管理及指標和目標—但要求更詳盡的資訊。
然而,儘管有此階段性方法,但僅32%有依據TCFD全部11項建議作揭露。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數(60%)的大型發行公司會針對TCFD全部11項建議揭露,但中型公司僅35%、小公司僅25%會這麼做。
這份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 & Young LLP,EY)執行、全球會計組織—澳洲會計師公會(CPA Australia)支持的研究,目的是針對新加坡氣候報導的當前狀況提出見解。
EY的確信合夥人Ken Ong說:「針對上市公司提出符合ISSB氣候相關揭露之強制性要求,是從會計年度2025年報告生效。代表今年12月31日結束會計年度的公司,現在剩不到6個月的時間可以完成轉型。有鑒於ISSB要求是建立在TCFD架構上,故針對TCFD建議完全揭露的公司較容易達成轉型,但尚未這麼做的公司就會面對挑戰。」
針對淨零轉型沒有明確的承諾
該研究發現,在會計年度2024年報告裡,僅三分之一(36%)的發行公司有制定淨零目標。有趣的是,這些公司之中有三分之一(32%)並未揭露其轉型計畫,只有9%會分享關於其投資處理氣候相關風險和機會的資訊,突顯了其氣候承諾潛在的不一致。
轉型計畫是一個時間所剩不多的行動計畫,要說明發行公司如何調整其現有經營模式、營運及資源,以因應氣候相關轉型和已確定的風險。它也建議公司要闡明達成其減碳目標的手段和行動,還有處理因氣候變遷而來的所有顛覆或機會之準備程度。
除此之外,研究發現,僅17%的發行公司有將永續相關績效連結到薪酬。在有揭露永續相關薪酬的公司裡,約三分之二(62%)是市值大的公司。永續相關薪酬的連結顯示,企業在協助確保適當管理其暴露於氣候相關風險、對更廣的社會與經濟相關影響上,有負起責任。
EY的氣候變遷與永續服務合夥人Nhan Quang說:「具備轉型計畫的公司,更可能會展現對氣候事件有更佳的企業韌性,因為他們會評估相關影響並發展必要的因應措施。但是除了僅提供廣泛的資訊以外,轉型計畫也應該包含監督績效的可行步驟。除此之外,具備永續相關薪酬會展現,企業在協助確保適當管理其暴露於氣候相關風險、對更廣的社會與經濟相關影響上,有負起責任,並突顯他們對永續目標的承諾。」
永續報告的外部確信越來越受到重視
有越來越多的發行公司正在尋求:對其會計年度2024年報告作外部確信和內部審視。研究發現,有96%的發行公司有針對其永續報導流程作內部審視,高於前一年的85%。同樣的,有13%的發行公司自願對報告尋求外部確信,高於前一年的11%。
Ong說:「在新加坡,目前正在審視上市公司溫室氣體排放之外部確信執行狀況。然而,公司必須注意,ISSB標準的一個關鍵考量是,協助永續報告使用者更瞭解公司永續資訊和財務資訊之間的連結。因此,對永續報告有外部確信,可協助提升投資人的信任和信心。」
新加坡管理大學會計(實務)系副教授、CPA Australia的成員委員會主席Themin Suwardy補充說:「轉型到符合ISSB的永續報導,可不只是遵循作業—它需要思維和能力的根本性轉變。組織必須跳脫視氣候報導只是永續團隊的責任。這需要投資所有部門員工的技能提升,以確保氣候相關資訊整合進策略性決定流程裡。強化內部能力,會讓組織更能帶動符合國際要求的高品質、有用揭露。」
該研究突顯了三個公司應採取的行動,以加速其轉型到ISSB標準報導的:
*瞭解氣候相關影響對企業的真實暴露:有管道取得量化與質化資訊,對於瞭解氣候相關風險和機會對企業價值、還有更廣環境與社會之影響的程度,十分重要,藉此才能讓組織做出明智的決策。但是,公司對於氣候相關問題態度消極,僅少數有針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作量化分析。
*發展一個健全的轉型計畫:對此,公司需要蒐集資訊,以便對其環境足跡、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提供全面的觀點。有效的資源規劃和配置,對於從低碳經濟可行地轉型到零碳經濟,十分重要。
*強化不同部門成員的永續知識:將永續責任拓展到組織內的各個部門。比如,隨ISSB標準實施,其強調永續相關財務揭露的連結性,故需要財務部門支持準備氣候報導目的的資訊。
(2)MAS轉向以揭露為基礎的制度之際預定加強對投資者的民事求償和法律行動
The Business Times 在2025年 7月 21日報導,由於市場不當行為在股市蒙受損失的散戶投資人可能很快就會發現尋求民事求償變得更容易了。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將於今年稍晚透過加強改善尋求民事求償途徑來強化投資者保護的提案進行諮詢。
MAS在7月21日表示,已確定三個重點領域:授權採取法律訴訟、協助自發性組織以及提供融資管道。
為減輕投資人在尋求民事求償行動時的負擔,MAS將考慮強化現行的法律條文,賦予投資人可透過法院訴訟或民事處罰來尋求賠償。
MAS也將允許投資者代理人安排及執行法律行動的提案進行諮詢,諸如像新加坡證券投資人協會(Securities Investors Association Singapore, Sias)的非營利協助。
為降低可能牟取暴利及濫訴的風險,MAS表示將對此類代理人的標準進行諮詢。
Sias的創辦人、總裁與執行長David Gerald說:「自從Sias成立以來,傾向於『在董事會會議室而非在法庭』解決股東問題,以避免傷害股東價值。」
「展望未來,我們仍會盡最大努力與公司董事會議合,在董事會會議室解決問題,提起訴訟是最後手段。」
他補充說:「若發生類似事件,我們樂見MAS出面資助法律訴訟,Sias內部將準備必要的人力來因應像凱發集團(Hyflux)之類的情況萬一再發生。」
雖然備妥適當的防衛機制,MAS說需要解決輕率法律行動造成憂心市場負擔過重。
最後,MAS將針對設立一項補助計畫尋求意見,該計畫旨在分擔安排投資人與涉及市場不當行而提起法律訴訟的成本。此舉是要減少阻礙投資人透過民事訴訟尋求賠償的成本障礙。
MAS在一份聲明中說:「目前,已有的回饋意見與觀察顯示散戶投資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似乎遭遇阻力—諸如自發性組織有困難,並且找到足夠的資金來尋求法律意見。」
MAS還說:「方便投資人尋求民事求償對於加強投資人信心、維持市場誠信及鞏固新加坡資本市場的聲譽十分重要。」
TSMP 律師事務所聯合管理合夥人張祉盈(Stefanie Yuen Thio)認為,總體而言MAS提案為「良好的進展」。
她指出,該法律事務所過去一段時間持續呼籲改變,包括法律條文修正,協助解決散戶投資人面對的「摩擦」。
這些包括股東獲得的資訊不足,這使得證明任何管理不善或壓迫股東的案件都是一項艱鉅任務;召集其他股東的途徑困難;以及尋求集體訴訟的法律管道有限。
她說:「MAS提議的改變將解決這方面很多問題。」
她補充說:「協助分擔成本並允許代理人代表一類投資人提起訴訟都是好的發展。與此同時,法律需要修訂,給予投資人更多取得資訊管道,從而增添訴訟案件的實質材料。」
轉向以資訊揭露為基礎
MAS在7月21日的公告是新加坡籌畫朝向更加著重於以揭露為基礎的制度而來。
MAS的股票市場審查小組在二月時表示要朝向更為「支持企業的監理立場」。
一套初步建議中的關鍵改變包括:提案強化合併新加坡交易所監理公司(Singapore Exchange Regulation)對於上市適宜性及公開說明書揭露之審查;對於上市後詢問、警示以及暫停交易採取更針對性的方法;以及取消觀察名單。
MAS在7月1日也提議修改商品重點說明書—這個文件是補充主要發行文件並且針對某些投資商品向投資人說明主要特徵和風險。
除此之外,它還提議優化複雜的商品架構—讓散戶投資人更容易投資被視為複雜的產品而無需尋求目前強制性的財務建議,即使他們可能沒有相關資格、經驗或知識。
但MAS強調,對於需要保護者仍將提供保護,諸如年齡在62歲以上以及學歷較低者。
MAS發言人說,本月初的公告是其正在進行之審查工作的一部份,但「也符合股票市場審查小組更廣泛的目標,即透過簡化法規並在投資過程中賦予投資人權利來增進我們股票市場的活力。」
MAS說,審查小組持續檢討其他強化新加坡股票市場的措施。
這些措施包括提高公司股東議合能力、強化凱利(Catalist)板的價值主張和吸引力以及強化造市機制來促進更深層的流動性和價值發現。
為了補強審查小組的工作,MAS說,該單位的公司治理諮詢委員會(2019年設立的一個由產業主導的團體)已開始檢討《公司治理守則》。
新加坡董事學會(Singapore Institute of Directors, SID)在一份聲明中說:「在轉移至更為注重以揭露為基礎的制度,董事的角色將變得越來越重要。他們在確保公司達成監理要求並同時保護公司最佳利益方面扮演一個關鍵角色。為董事裝備恰當的技能、知識與網絡關係十分重要。」
但是SID呼籲主管當局制定適當的防衛機制以防止「浮濫的訴訟環境興起」。
SID說:「以美國為例,每年針對公司和其董事的證券集體訴訟之送件數超過200件。在保護投資人權利及避免過度採取法律行動的風氣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將是這些改革成功的關鍵。」
公司財務律師Robson Lee相信,必須要有「護欄」以預防任何系統濫用可能導致「大量輕率的法律索賠和集體訴訟」。
Kennedys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兼法律解決方案總監李先生說:「這項新政策不應該無限開放,讓心懷不滿的股東可濫用以及把該計畫做為武器,在與董事會或管理階層的法律糾紛時搶得先機。」
他還說:「MAS應該任命可靠、獨立的團體或機構,針對任何涉嫌不當行為或違規實行初步評估。」
「可以設想,必須先從有經驗的律師那裡獲得明確的法律建議,是否有足夠的理由針對涉嫌的違規或不當行為成立任何的民事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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