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板橋站樓上有一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這邊原本是智慧財產法院,在2019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2020年初總統公布後,經改組與準備,2021年7月正式改組成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算是司法界與金融界一個重要里程碑。
我大概在2015年前後因協助工作,也在民間參與過這個籌設工程。算是陰錯陽差。以下回憶一下參與的過程。
2015前後當時的呂東英理事長看了《流浪法庭30年》等書,深感判決程序冗長,對分秒必爭的企業界而言實在一大硬傷。因而以「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為名,倡議台灣要成立一個商業法院。
當時舉辦了一場座談會,邀請張心悌教授、李貴敏立法委員等專家學者多次研討。而霍蘭(Randy J. Holland)大法官也介紹了德拉瓦州的經驗。這幾場研討會或論述,我所整理的心得與要點有:
1.加速審理效率。相較於法院的三審制,商業法院採二審制,加速效率不延誤商機。
2.引進專家證人制度。
3.訴訟外紛爭解決(ADR)。美國德拉瓦衡平法院有自願調解機制(voluntary mediation program)。經當事人同意下,得將案件移交由非本案法官或是助理法官進行調解,據統計調解成功率超過70%,也是加速程序、減少資源和時間之消耗。
4.案件管理系統,比如E-Filing。
霍蘭大法官對於商業法院,在《Randy J. Holland 在台公司法演講集》一書有完整的介紹。
在英國、美國、杜拜、卡達、以色列等地都有類似的法院。以美國德拉瓦州為例,在1991年就有複雜訴訟自動化備審案件目錄(CLAD)是美國民事案件第一個電子化的案件管理及進行系統。
德拉瓦州最高法院的五名法官通常見解一致,在過去55 年,德拉瓦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只有在不到1%的案件意見分歧。最高法院這個發布全體見解一致的判決的傳統被稱之為「共識原則(unanimity norm)」。法官的共識原則提供了穩定及預測可能,此對於國內的商業社群尤其重要,因為最高法院是德拉瓦州公司法的最後的裁決者。
2016年呂理事長開始籌劃民間版的商業法院組織法與審理法,超過十次的研修後發函司法院,後來由呂理事長領頭,拜訪了位於板橋站樓上的智慧財產法院,印象院長講話咬字有客家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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