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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8日 星期二

對財報不實與董事注意義務的心得(三):實務上我的觀察 2023/07/18

我在曾執行過《台灣上市櫃公司審計委員會運作狀況》,參與過《2019/2020年台灣公司治理年報》,這兩份刊物都有對前述責任進行過意見調查。另外在參訪公司過程,也對前述抗辯理由在實務上的作為,有一些觀察。

一、董事對責任的認知

首先,《台灣上市櫃公司審計委員會運作狀況》受訪對象是獨立董事,目的就在瞭解他們對所負擔責任的認識程度,以及對參考指引的需求程度。其中比較特別的是,認為證交法第20條之1與實務有落差而需修訂的受訪者比例是39.31%,而在《2019/2020年台灣公司治理年報》中有38%認為董事民事責任採推定過失過於嚴格、41%認為獨立董事不應與其他承擔相同民事責任。換言之六成受訪董事認為現行法律尚屬適當。不過,受訪者是否在瞭解推定過失責任之意涵、現在董事民事責任問題之條件下回答這個意見?不得而知。

其次在《2019/2020年台灣公司治理年報》中,有81.5%的董事認為企業提供資訊充足或非常充足(不足僅為1.6%)、有69.4%的董事認為公司提供之行政資源充足或非常充足(不足僅為2.8%),看來有相當大比例的受訪董事認為資訊、行政資源充足。

二、實務上的觀察

在我參訪公司過程中,對於前述或有空間主張抗辯的吹哨,基本上公司受規範監理要求一定會有基本制度、會在網站揭露。但有效性就會有落差。實務作法好的公司在網站上會公布相關辦法、說明吹哨舉報的流程、後續由誰接受和報告到什麼層級,關於申訴管道,會按性質、利害關係人方式區分,分別提供電話、電子郵件和明確的接收人。當然,也有公司放的是像產品客訴電話,或收納在聯絡我們之類的子網頁。

國外的經驗,吹哨制度與管道對吹哨人很重要。一旦模糊不清,也不確定吹哨後是否會遭到報復,吹哨的意願大減,會讓不當行為繼續下去。

另外在獨立董事審查財報過程中,在會議外還會與會計師、內部稽核主管再閉門溝通互動的不多,大多覺得在既有會議上已有交流。

在證交法第14條之3裡有提到,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的事項有「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與「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在參訪過程中確實貫徹審核會計師獨立性與適任性者不多,而內部稽核主管常受董事長指揮,其績效考核實際上是否由董事會執行,尤其有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參與,也是有待探討與推廣的。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001&flno=14-3

另外這是2023525日舉辦的「財報不實與董事責任」研討會: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35/7198864?from=edn_newestlist_cate_s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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