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參與《2019/2020年台灣公司治理年報》執行過程中,我也辦過了兩場演講活動—主題有董事財報不實的民事責任、證交法「已盡相當注意」所指為何。以下彙整及分享當時演講上我所聽到的一些摘要內容。
一、法規
*公司法第8條:本法所稱之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法第228條:董事會負責編製公司財務報表
*證交法第20條之1:發行人負無過失責任、會計師負一般過失責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簽名職員負「推定過失責任」。而董事包含獨立董事。
亦即,董事會被視為公司經營者、且財報是董事會編的,而證交法認定董事負擔的是「推定過失責任」。當財報不實時,假設董事被推定負有責任,除非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才能免責。
證交法第20條之1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001&flno=20-1
財報不實並非商業判斷法則適用範圍,而是侵權行為,屬於法律遵循,因此前述證交法的責任基礎是民法第18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84
另外證交法第36條也提及,關於年報及季報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001&flno=36
二、抗辯理由
在面對民事訴訟時,羅律師、鄭惠宜律師在研討會分享了經常提出、卻無效抗辯理由有:
*實際未參與公司經營
*不具財會專業而信賴會計師專業
*未出席討論財報之該次董事會
*財報自始未提交董事會表決
另外還有以「吹哨」為抗辯理由。.
張心悌教授《獨立董事財報不實民事責任之再思考》一文提到獨立董事抗辯之法院實務判決,有以下三種:
1.非實際經營者抗辯:博達案法院採肯定見解,但近期之見解多採否定。
2.專業分工信賴抗辯:此類抗辯法院見解不一。肯定見解如豐達案,否定見解如協和案。
3.吹哨者抗辯:法院有明確肯定見解,比如協和案、漢康案。
鄭律師在研討會中表示,吹哨者抗辯是有空間被認定已盡相當注意,但需配合有盡監督義務、詢問義務、詢問專家義務的條件。
另外關於盡監督義務、詢問義務、詢問專家義務,可延伸閱讀「善盡忠實、注意義務 董監事可以這樣做」一文: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1031000306-260210?chdtv
關於這個問題的解套方式,鄭律師與張教授都認為可透過修法,將證交法第20條之1的「推定過失」責任調整為「過失」責任。鄭律師建議透過法官形成董事免責事由,讓「已盡相當注意」之構成要件,讓受規範者得以預測,以免最後形成劣幣驅逐良幣之董事生態。而張教授另外在《2019/2020年台灣公司治理年報》中提到,我國獨立董事財報不實的民事責任實較美國法更嚴格,長久於此,將對獨立董事制度發展形成重大絆腳石,故或可參考美國SEC其他執行權限,增加禁止擔任董事命令、公開羞辱之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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