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過因被控財報不實的董事,憤怒而焦慮—本是被害人、卻被當成被告。面對動則十年起跳的訴訟程序,才發現陷入連基本概念都沒有的法律羅網,很難自清。我也看過雖無涉訴訟、但看到此現象的董事說,當個獨立董事才領個車馬費或固定薪資,一個月三萬,負擔的責任跟大公司可以領上百萬的董事一樣,這合理嗎?
2017年就傳出有「獨立董事跳船潮」一詞,當年的新聞報導金管會顧立雄主委說,這3年半期間,共有272名獨立董事主動「掛冠求去」,離職人數一年比一年多。
網址: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293401
但是,現在董事會被施加的責任與期待越來越多,看到的潮流是:減少法人代表或內部董事,增加獨立董事席次。亦即獨立董事需求越來越大。
當然,不是每個公司都有財報不實問題,但這個風險代價很大,而且不常進公司的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畢竟資訊與參與有限,也難以百分百的確定經營者的心思與誠信。這個主題,也可突顯與帶出很多值得注意的治理議題:
*台灣的治理制度還在發展,也不完全引進西方制度。比如董事會專注於監督?還是也參與經營?美國公司制度設計的最高經營者是CEO,在台灣,誰是CEO?
*公司法有「注意義務」、證交法有「已盡相當注意」,則怎麼做才是注意?
*已盡注意義務方能免責,那在日常營運、會議流程中,做哪些事才可稱盡義務?公司員工提供的資訊、資料與支援能讓董事善盡義務嗎?怎麼監督呢?
財報不實這個議題,我在曾透過調查案、雙年報與研討會的方式多次參與,聽過許多專家學者的剖析與意見。本主題將以3個篇幅分享與整理心得,本篇為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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