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評等在最近幾年因投資人、監理機關及公司重視ESG議題,也受到相當的重視。不過由於標準不一、甚至還不是很透明,因此各國監理機關也逐漸注意,並考慮將之納入監管。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在2021年7月就注意到ESG評等機構的問題,指出儘管影響力日增,但ESG評等機構與資料供應商大多沒有受到規範,採用的方法缺乏透明度、涵蓋範圍不均以及隱匿利益衝突問題。
IOSCO董事長兼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Ashley Alder說:「用戶表示多重ESG評等方法與資料的產品會造成混淆,引發一些攸關性、可靠性與漂綠的嚴重問題。」因此當時IOSCO諮詢文件建議,監理機關要考慮規管這個產業,此呼應了10年前對信評機構所採取的類似的動作,避免引發金融危機。
2022年2月,美國SEC指出,信用評等機構投入快速發展的ESG領域,會有新的風險。對這些機構而言,如未能遵守評等方法與不能管理利益衝突,有可能產生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的問題。SEC對評等機構的調查後提出的2021年報告表示,在增加ESG要素後,評等機構可能會偏離常用的方法、政策或程序,或許不適合向投資人揭露。還有,增加ESG評等也會引發新的利益衝突風險,亦即當受評對象也是其客戶時,假使評等機構感受到壓力要給予高於保證的評等。
2022年8月底,日本金融廳(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FSA)宣布提出世界上第一份由監理機關提出的“Code of Conduct for ESG
Evaluation and Data Providers“草案,回應IOSCO在2021年的呼籲—更注意ESG評等和資料產品的使用。該守則草案列有6個原則:
1.保證品質:確保ESG評估的品質,以及提供的資料符合已建立的基本程序;
2.人力資源發展:保證有必需的人力資源,以確保評估的品質並可提供資料供應的服務;
3.確保獨立性及管理利益衝突:要辨識出會損害ESG評估和資料提供者業務獨立性或中立性的活動與情況;
4.確保透明度:公開說明評估的原理及方法;
5.保密:建立政策和程序,以保護非公開資訊;以及
6.與公司溝通:包括回應與受評公司資料來源有關的重要或合理問題。
該守則在2022年12月定案,不過到2023年時2月的觀察,這個採「遵循或解釋」的自願性守則,由於金融廳對這些機構權力有限,突顯出了其監理缺陷:FTSE Russell、MSCI、Sustainalytics、Moody與ISS ESG,雖然都贊成日本ESG資料供應商行為守則,但沒有一家明確承諾會履行最後定案的守則。
網址:https://ieefa.org/resources/japan-leads-governance-esg-data-and-ratings-sector-pliant-rules-letdown
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在2022年11月成立一個組織—Data and Ratings Code of Conduct Working Group(DRWG),對ESG資料與評等供應商擬定一套自願行為守則。該團體在年底會舉行第一次會議,並於第一次會議後約6個月內試著提出一份自願行為守則草案以供外界諮詢。
英國政府考慮要擴大FCA的授權,納入ESG資料與評等供應商。由於開始監管這個領域的程序需要時間,且考慮到對市場可能的傷害,FCA表示已主動決定召集並支持DRWG,以便維持這股動能。
網址:https://esgclarity.com/fca-forms-esg-data-and-ratings-code-of-conduct-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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