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此網誌

Translate

2026年4月15日 星期三

執行長任期比執行長-董事長爭論更重要-2026/04/15

這篇是Victoria Tellez所寫、2026年1月28日在FCLTGlobal刊出的文章:"CEO Tenure is More Important than the CEO-Chair Debate"。針對執行長與董事長是否要由同一人擔任這個持續爭論的問題作了回顧,以下分享一些要點。

在治理界,很少會像執行長是否兼任董事長這樣引發廣泛爭論。某些市場的監理機關已經採取堅定立場,而行動主義者則常主張—兩職位分開才是通行的最佳實務。

但是經驗證據完全不一樣:兼任董事長與執行長本身沒有好壞,事實上,執行長如果兼任的話,在任時間會更長(平均長三年)。

影響更大的問題不是正式結構,而是董事會在執行長任期縮短的環境下,如何設計領導結構以及監督。當領導週期壓縮,長期價值就會因不斷重擬策略、破壞機構記憶及降低長期優先事項之投資而產生風險。

越來越多研究顯示,執行長與董事長二職合一的影響,高度依賴所處情境,而且根本不是統一的。

2023年在系統性審視314份經驗研究後發現,結合執行長和董事長此結構、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聯性各有不同。不同研究,其使用的研究方法、績效指標與脈絡因素都不一樣(比如治理制度、所有權結構以及產業動態),研究結果十分不同—從負相關到正相關都有,甚至還有完全未見統計的顯著關聯。作者的結論是,沒有哪一個領導結構績效可以一直領先其他種。

危機條件方面的證據,突顯了這個多樣性。2022年一份審視美國公司在疫情早期市場震盪的研究發現,執行長兼任董事長的結構,與更強績效有關,但是僅在極度不確定、有限揭露、快速變動的條件下。除危機環境以外,其他研究都發現績效上並無顯著的差異。

FCLTGlobal自己的長期分析反映了此更廣的模式。使用10年期投資報酬率衡量長期價值創造後,作者發現,兩職位合一與沒有合一的兩類公司,其實績效落差在統計上並不顯著。

總體來說,研究一貫的結論是:光領導結構是無法決定長期績效的。重要的是:領導力、治理以及激勵工作如何隨時間整合。

FCLTGlobal對S&P 500公司最新的分析顯示:執行長若也兼任董事長時,任期會較長(比未兼任者平均長3年)。

這不是說兩職位合一就會穩定。相對的,它顯示的董事長正在因應現代執行長任期的現實,以及確保長期價值創造的需求。研究顯示,雖然定期的領導人變更是健康的,但是很多執行長是在任期中價值已開始崩壞前,就已經離開了,代表實際上任期太短。因此,某些董事會設計領導職位與監督流程,是以支持長期決策的方式做,而非一再重頭再來。

即使有證據顯示影響存在,但這些影響是條件性的:

*執行長兼董事長的結構,在那些揭露不佳、高度複雜、快速變動或董事會獨立性有限的公司,問題會更大。

*在高成長或轉型期的公司會運作得會更好,因為領導力統一會提升策略明確性。

*在成熟型公司兩職位分開可強化監督,但若沒有搭配清楚的責任區分,可能會引發領導衝突。

對於執行長與董事,更建設性的爭論不是—執行長兼任董事長此結構本身是好還是壞,而是,是否這種結構會支持公司當前的長期價值創造策略。

可信的理由不會太複雜:

*經歷策略轉型的公司,或許可從結合性的領導力加速、提高一致性。

*進入規模化、營運穩定階段的公司,可能會讓兩職位分開,以增強獨立監督。

*創辦人領導的公司,在早期成長階段可能會維持執行長兼董事長的結構,同時制定明確的時間表,以便當公司成熟時重新審視此結構。

重點不在遵守治理規定,而是讓領導結構與長期策略保持一致。研究指出以下三個結構:

1.執行長兼任董事長有時候會與績效不佳有關,很大程度是因為其他結構性的治理問題,但通常沒有可衡量的效應。

2.在特殊狀況下,兩職位合一可以支持更強的領導一致性以及決策。

3.僅領導結構不會是長期績效的單一主要因素。

資料來源:https://www.fcltglobal.org/resource/ceo-tenure-is-more-important-than-the-ceo-chair-debate/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法務長在ESG方面的角色-2026/04/17

這篇是由Christine Uri所寫、2023年2月7日刊載於Above the Law的"The Role Of In-House Counsel In ESG"。探討法務長在新興的ESG議題可積極扮演的角色和重要性。以下分享一些要點。 越來越多法務長發現...

網誌存檔